甲某欲购买乙的房子。双方经协商,甲某同意一个星期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并先交两万元给乙某。3天后,甲无意中从该房子周围的邻居那得知,该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每到下雨天就会漏雨,而乙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于是甲不想再购买乙的房子,拒绝与乙签订合同并要求乙返还两万元定金。那么,甲能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应该讲究诚信,如实地告知与交易有关的情况,这也是保护交易双方的知情权。但在交易中经常会遇到交易一方隐瞒实情的情况,这种行为可能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给受害方提供救济,法律规定对方隐瞒真实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规定的是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成立要件包括: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乙隐瞒事实并且是主观故意,并且因此给甲造成了损失。甲可以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因与乙协商购房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但因为甲乙买卖合同未正式签订,所以甲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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