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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日期:2013-04-25 来源:合同律师纠纷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358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标价为1500元的毛呢大衣,不久发现该毛呢大衣严重掉毛,于是便回到该商场要求调换。可李某到了商场才发现,当初卖毛呢大衣的柜台已经消失了,以前的营业人员也不见了。于是李某找到商场经理,要求其替自己更换。商场经理认为该柜台是一外地商人租赁的,租期已满,商场已经把柜台租给了别人,以前的承租者早已不知去向,所以拒绝对李某的毛呢大衣进行赔偿。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李某的损失应该找谁追究赔偿责任呢?

柜台租赁是很多商场的经营方式之一,近年来,租用柜台销售侵权产品的现象很普遍。有一种情况就是出租柜台突然消失,杳无踪迹,那么这时候消费者应该找谁来承担责任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从李某的情况来看,李某到商场柜台购买了一件不合格的毛呢大衣,该毛呢大衣的质量不合格,所以李某有退货或者要求调换的权利。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李某应主张由商场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商场无论其对消费者的损失是否负有直接责任,但出租者都有先行赔偿消费者全部损失的义务,并且保有向原承租者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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