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通知书、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承诺书
原来只有中标通知书,后来为何将中标预算书、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标承诺书放进去?大家已经做涉外工程时,这跟国内有一些差异。国外的工程在很多时候,在中标前,业主和潜在的承包人可以谈判、商量。给业主投标预算,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往往不是最后敲定下来的。国内既然做了一个投标预算,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最后只要评标员会确定下来,说你中标,这个东西就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不可更改的。
2、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与合同备案表
备案在招投标管理室有备案。大家梳理证据时,一定要把合同备案表呈出来,向法庭证明这个合同是经过备案的,备案过的合同或补充条款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不能一概地说,没有经过备案的合同,没有经过备案的补充合同都是无效的。
关于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也回避了这个问题,没有说这个合同就是无效,只是赋予“白合同”具有更高的结算效力而已。
中标后签订的为备案合同、补充合同。为什么要强调这点,在招投标前签订的合同是“黑合同”,中标后签订的未备案合同很多时候为“黑合同”。判断“黑白合同”的标志基本是三大块,但这里面的问题很复杂,随着时间的比较,我对“黑白合同”的感受特别深,工期、质量、价款,这是“阴阳合同”最主要的几个方面。中标合同约定是仲裁委,“黑合同”约定是法院,这是否可构成实质性的变更?不可以。关于实质性变更的问题,很重要的标志是这种变更是否影响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这种利益的失衡不是轻微的失衡,而是重大的利益失衡。这种重大利益的失衡,往往会被认定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到现在发展到一个比较新的境界,比如说,承包商和发包人签了一个合同,中标合同签完之后,接着承包人跟发包人签合同,说房子盖完之后,以多大的价格买你的房子,而这个价格远远超过当时的市场价,事实上是一种变相的让利行为。
还有一种新的情况是免费,合同约满后,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免费建小区配套。
还有一种新的情况是:小区里要搞幼儿园,帮开发商建小学、幼儿园,无偿建校。
这些在事实上就是典型的“黑白合同”。没有承包商愿意把自己垂手可得的利益再端出去,尤其是对那些暴发富。但这个“黑白合同”跟前面合同剥离开了,完全是通过另外一种合同形式表现出来,通过捐赠合同、买卖合同,按道理讲,已经不是一个同类的法律关系了,前面跟他是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后面签订是相互买卖的法律关系或者捐赠的法律关系,不能放在一案中解决。
3、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有以下几类:
1.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合同。直接找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
2.指定分包合同。发包人直接指定XX东西由谁家来做。
有的发包人会直接分包出去,不在这次的招标范围内,有的在招标范围内直接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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