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调查手段合理裁判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4日,何某与王某生育一女何甲。之后何某与王某多次就何甲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2018年4月17日,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何甲随王某共同生活,由王某独自承担抚养费,至何甲18周岁止。之后,何甲一直随王某共同生活。现何某认为王某及其家人在抚养何甲期间做出不利于何甲成长的事由,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何甲随自己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王某对何甲抚养所作的相关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何甲与何某鲜有接触,且随王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轻易改变其已经适应的生活、学习环境,并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何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中,王某一方拒不配合法院要求上门了解何甲生活情况,因此法官通过电话联系、走访何甲先后就读的学校、住所地居委会、物业等地,查明王某及其再婚丈夫均无正常工作,全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且王某不顾学校提醒,任由年仅7岁的何甲一人上下学,在家睡厨房地板,还要求其做许多家务。老师也反映何甲上学经常迟到甚至旷课,也长期联系不到家长。王某再婚后已另育一子并又再次怀孕,何某则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且无其他子女。法院继而委托心理咨询师对涉案人员进行心理评估,结果更显示王某可能存在某种人格缺陷、社交困难等心理问题。据此,从何甲的生活状况、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监护人的义务等因素考量,上海一中院改判何甲随何某共同生活。判决后,上海一中院法官与心理咨询师一同对何甲随何某共同生活之后的情况进行回访,显示“何甲的状态稳定,通过表情和语言,可以看出她是喜欢现在的环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考量,并非简单的依据某个单一的情况确定。在判断是否应当变更抚养关系时,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长期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审判实践中,部分父母出于争取抚养权及其他目的,刻意隐瞒自身家庭及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消极对待甚至阻碍法官对相关事实的调查活动。对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少年司法的传统优势,强调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法官的能动作用,通过庭审询问、家事调查、走访咨询、心理干预和评测等多种手段,查明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能力和条件,了解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紧密程度,考察未成年人当前生活、学习状态,为依法正确裁判奠定事实基础,为法官形成心证获取足够依据。充分体现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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