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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主动放弃被抚养权父母能否不承担抚养义务?

日期:2025-08-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子女主动放弃被抚养权父母能否不承担抚养义务?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吴湾,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

刘强与魏兰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今年5月,刘强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魏兰离婚。庭审中,双方16岁女儿刘琦表示自己一直在外打工,能勉强维持生活,放弃要求父母抚养。

【分歧】

对于本案中刘强与妻子魏兰能否因为女儿刘琦放弃要求抚养而不承担女儿刘琦的抚养义务,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审理婚姻案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刘琦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能够取得一定的收入,因此应尊重她本人意见,刘强与魏兰可以不承担抚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琦虽已满16周岁,但并不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尽管刘琦提出不要父母抚养,也不能免除刘强与魏兰对其承担抚养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他们随父或随母生活的问题上,应当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意愿,但考虑他们的个人意愿并不是也可以允许他们随意放弃法定的被抚养权,选择自己独立生活。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刘琦虽已16周岁,靠自已打临工也能取得一点收入,但因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并不能以其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故不能视为刘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由于刘琦系未成年子女,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须得到父母的监护。

因此,尽管刘琦主动放弃其被抚养权,但也不能免除刘强、魏兰所应承担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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