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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离婚后,仅凭子女的意愿能否变更抚养权?

日期:2025-08-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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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仅凭子女的意愿能否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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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李某与肖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肖某甲。2018 年,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确定未成年子女肖某甲由肖某直接抚养,李某需每月支付 600 元抚养费。离婚后,肖某甲一直与肖某共同生活,肖某未再婚亦未育其他子女;李某则再婚并育有两子。2024 年 11 月,因李某未支付抚养费,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 年 1 月,李某以自身经济条件优渥且肖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法院向肖某甲(年满8周岁)征询意愿时,肖某甲表示愿随李某生活。

02

法院审理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肖某未尽抚养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查明,肖某始终积极履行抚养责任,不存在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李某虽自称经济条件优渥,但经法院强制执行,直至开庭时仍未支付抚养费,这充分表明其缺乏稳定、持续的抚养意愿。肖某甲长期与肖某共同生活,已构建起稳定的生活模式与深厚的情感依赖,若贸然变更生活与学习环境,可能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李某再婚并育有两子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备为三个孩子提供稳定生活与学习环境的能力。综上,仅依据肖某甲的个人意愿,并不足以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充分依据。

03

法官说法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虽重要,但绝非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标准。一方面未成年子女容易受某一方父母的错误引导,如果过于依赖孩子的选择可能导致抚养权的频繁变动,既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可能损害司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本身的认知能力尚不成熟,不能真正的判断何种情形对自己有利。因此,在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中,究竟由哪一方来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更有利,不能仅仅依据该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而定,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主观认知情况、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履行抚养义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从实质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裁判。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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