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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忠诚协议”那些事儿

日期:2020-04-2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0149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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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花式出轨的年代,越来越多的情侣或者夫妻选择通过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爱情,约定的内容往往要求另一方“净身出户”(特别是男方),并且常常涉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内容。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

如果签订忠诚协议是在被胁迫的,该协议属于可撤销。但注意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说白了,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是夫妻双方真挚的情感,夫妻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支持,才是维系婚姻的良药,忠诚协议虽然是一种枷锁,但毕竟已经偏离了婚姻的本质!

那么,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中约定哪些内容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今天,我们结合真实案例,从实务裁判观点聊聊“忠诚协议”那些事儿。

案例一:(2019)川01民终1078号

2015年9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自协议签订之日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按此约定内容执行: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15号万基xx2栋X单元XXXX号房产;男女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目前为10万元;……6、男女双方完全认可、理解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案例二:(2018)黔01民终5882号

李某、段某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后,2015年9月16日在清镇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年××月××日,双方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段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李某出具协议一份,协议载明“协议本人段某向李某保证李某名下所有债务由段某承担,不能找理由推脱,不得因任何理由拖欠李某名下所有债务并且如李某发现段某有不忠行为,或出轨的举动,本人段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并且赔偿李某三十万元整,此协议由签定当日有效并生效。保证人:段某日期2015年12月9日。”

李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段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黔018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与段某离婚,该判决书查明,在李某诉讼离婚期间,2016年10月23日,段某与其他女性在清镇市“三棵树”酒店开房过夜,存在有违夫妻间相互忠实的行为。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民终580号终审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现李某以上述两份判决书均认定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的行为诉请赔偿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段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李某诉讼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付李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主张的赔偿金30万元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对段某辩称的出具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李某逼迫书写以及按手印,对此段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案例三:(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案情概要:陈X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高X的婚姻关系,并举出双方所签忠诚协议请求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裁判观点: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四:(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09年8月12日和2009年9月5日签订的《约定》及《协议书》中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案原告先后与曹某某、陈某某关系暧昧,且与陈某某开房同居,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情形下,被告可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未明文禁止。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可将主流裁判观点总结如下:

1.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省略内容可添加律师微信13691255677获取……

3.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4.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5.“忠诚协议”不得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

“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那么,签署“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我们建议:

1.“忠诚协议”的签署切勿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要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约定即使成立也属无效约定,并不能达到签署协议之目的。

2.切忌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省略内容可添加律师微信13691255677获取……。

3.“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条款的约定,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涉及离婚条款,就给了对方“反悔”的可能,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为避免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属于离婚条款,建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如是约定:“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如此一来,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现象大量涌现,这体现了民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和进步,但只有正确运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丨山东高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附:夫妻忠诚协议模板(来源网络)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 2020年01 月0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了双方婚姻长久之考虑,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一致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具有重婚,通奸,非法同居等行为,否则视为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二、男女双方一致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家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家暴解释)行为,如有违反视为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三、男女双方一致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赌博,吸毒等恶习,如有违反视为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四、男女双方一致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男女双方不得具有一夜情,卖淫嫖娼等行为,如有违反视为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五、男女双方一致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男女双方不得具有故意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违反视为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六、男女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且因为该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则过错方每月应多承担孩子的抚养费5000 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

七、男女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且因为该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则过错方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中本人部分赠与给无过错方所有。如有涉及不动产,过错方应当在双方离婚15个工作日内配合无过错方完成过户手续。

男女双方承诺:本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基础之下订立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男女双方承诺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协议所约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男女双方知悉: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遵守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为了婚姻长久稳定之考虑。本协议不具有任何违反婚姻自由之约定,本协议不涉及任何结婚离婚之目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离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的4个问答

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往往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然而,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签下“净身出户”协议的一方囿于现任配偶的压力或是经济上的困难,有时会以受胁迫或协议对一方显著不公平为由反悔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  

那么,这种反悔有效吗?如果“净身出户”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协议?“净身出户”协议与“忠诚协议”效力是否一样?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对“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解读。  

一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答:有效。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虑。夫妻双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签署“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而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当为有效。  

二问:“净身出户”一方经济困难,可以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答: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时即为有效法律行为。“净身出户”一方如果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属于“净身出户”一方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时明知并自愿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当然,实践中有一方因“净身出户”而经济困难,获得全部财产方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益归“净身出户”一方的,属于民事主体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院不作干涉。  

三问:“净身出户”一方主张被胁迫,“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可以被撤销吗?

答:主张“净身出户”协议是被迫签署的,需要考察案件是否成立法律规定的胁迫事由。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需要严格举证。如果“净身出户”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时确属被胁迫,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或者是虽有非自愿因素,但是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目的,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均不属于胁迫情形,则协议有效。  

四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与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忠诚协议”效力是一样的吗?

答:“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指以离婚为目的,在离婚前或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协议,同时已经根据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成功。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属于附离婚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依据该协议离婚成功,则转化为“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一旦未能登记离婚或在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另一方反悔的,则视为离婚条件未成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财产重新处理。也就是说,“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一种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后、确定性法律行为,而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是需要视离婚条件是否成就而决定该协议是否生效的不确定法律行为。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后,属于有效法律行为,当事人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后离婚成功的,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被撤销,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或一般财产处理协议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如果后续协议离婚未成,则意味着该协议未生效,在一方反悔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需依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对双方的财产作出处理。

“忠诚协议”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倾向性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不能理解为确立民事法律义务的协议,不应被民事法律所规制。且实践中“忠诚协议”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或约定的赔偿数额对一方显著不公平,且协议内容可能侵害了该方法律赋予的人身权益(如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而被司法实践一般持否定态度。但是,如果认定“忠诚协议”中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形存在,则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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