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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生父母给付抚养费

日期:2025-04-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生父母给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大多因家庭不完整,无法享受正常家庭生活和父母亲情,因此要注意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确认后,未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生父母,应当向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支付所需的抚养费,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生父母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和第三方结婚等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

【以案释法】

李某法定代理人张某与李某系母子关系。张某与王某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婚外情,并于2013年10月30日生育李某。张某与其前夫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9年7月2日登记离婚,后复婚又离婚,于2021年10月12日双方又登记复婚。王某与其前妻陈某生育一子,2016年5月26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陈某主张王某一次性付清儿子抚育费,并在该案调解过程中以相应财产折价款折抵。但该案离婚协议条款中未体现王某离婚后还应承担其子抚育费,仅明确离婚后儿子随王某前妻陈某共同生活,王某享有探望权。而自李某出生至2021年8月,王某向张某支付了李某抚养费57,000元。2021年9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按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李某自出生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同年11月法院判决支持李某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王某作为李某的生父,理应依法负担李某相应抚养费。但李某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至2021年10月期间,王某仅负担李某抚养费57,000元,与李某的实际需要及王某本人的收入明显不相符,故对李某主张王某支付该期间子女抚养费的诉请,酌情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期间王某已支付的金额从中予以扣减。对于之后的抚养费,虽然王某确也有自己的家庭需要负担,但与今后因重病需要治疗的李某母亲相比,王某无论在经济负担能力还是生活支出方面,都要比李某母亲宽裕,结合李某居住地生活水平、李某日常必需的生活开销、必要的医疗费及教育费支出等,酌情确定王某自2021年11月起按每月2,500元标准负担李某抚养费。

【法治建议】

本案是一起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纠纷的案件。“抚养”一般是指父母对于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或者领养的孩子进行照料,满足其在成年之前必须的生活条件,使其能够健康成长,从而保障其在社会上得以生存的行为。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的权利来源是子女同父母的身份关系,即双方一旦形成这样的身份关系起,子女就存在要求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就需要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而抚养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既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亦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系男女双方在不具备婚姻关系时所生子女,其父母虽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合法夫妻,但并不因此影响其与生父或生母之间基于血缘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有权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生父、母主张抚养费,而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亦有义务支付相应抚养费。但具体支付的抚养费标准并未有特殊规定,故与婚生子女相同,其抚养费标准可参考子女居住地生活水平、日常必需的生活开销、必要的医疗费及教育费支出等情况,结合生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予以确定。

对此,建议如下:

1.妥善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利,减少歧视和危害,确保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平等的法律地位。

2.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人文关怀,倡导全社会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文明建设理念,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3.宣传正确的婚恋观。尽管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现实中往往缺乏健康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受社会观念影响,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往往受自身家庭所限,无法更多履行支付抚养费之外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使得非婚生子难以获得相较于婚生子女更多的爱护和关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编写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中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叶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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