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提基础违法而形成的抚养事实应予否定性评价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吴某与赵某生育一子,名为吴甲。次年9月,双方分居后吴甲随赵某共同生活。吴某于2012年7月未经赵某同意至赵某母亲处抱走吴甲。后双方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吴甲随赵某共同生活,但吴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未将吴甲交由赵某抚养。吴甲自读幼儿园时就回到吴某老家居住至今,现就读于半寄宿制小学,由祖父母照顾。现吴某再次起诉要求判决吴甲由自己抚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吴甲与祖父母已共同生活多年,与他们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也熟悉了当地的生活环境。同时考虑到吴甲自幼就被吴某强行从母亲身边带走,多年来未和母亲相见,况且吴某带走吴甲后,又不带在身边照顾,而是由其父母照顾,对吴甲的成长不利,遂判决吴甲由吴某、赵某轮流抚养。吴某、赵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查明,吴某从赵某母亲处擅自抱走吴甲后,交由自己在老家的父母照顾,而吴某长期在外工作,并未与吴甲共同生活。后吴某采用以假名为吴甲办理入学手续、多次转学等方式,隐藏吴甲生活学习情况,阻止赵某找寻吴甲。二审诉讼中,吴某也始终拒绝法官提出的了解吴甲当前情况及征求已年满8周岁的吴甲本人抚养意愿的要求。
上海一中院认为,在吴甲尚未满2周岁时,吴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从赵某母亲处抱走吴甲,导致吴甲自此失去母爱,其行为对赵某和吴甲均造成严重情感伤害。此前的生效判决已明确吴甲随赵某共同生活,但吴某采取不当手段逃避和抗拒履行生效判决。现吴某以其既违背道德又构成违法的行为所造成的抚养事实作为理由,假借吴甲本人意愿,企图使法院支持其变更抚养关系,由于其前提基础违法,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撤销一审关于由吴某、赵某轮流抚养吴甲的判决,驳回吴某要求变更吴甲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中,维持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稳定性确实是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为争夺未成年人抚养权及实现其他目的,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造成“孩子随己方生活的既成事实”情形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不仅直接给未成年人和父母另一方造成长期的伤害,还会导致婚姻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更可能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稳定的生活环境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对于拒不履行抚养权判决,通过非法手段抢夺、隐藏未成年人,又在后续诉讼中以共同生活的既成事实作为主张或者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性质,对其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相应制裁,并对其主张或者抗辩不予支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职能,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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