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查明并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
韦某、卫某均系法国人,2002年在法国结婚后常住于本市。双方于2004年2月生育长子卫甲,于2007年12月生育次子卫乙。后双方于2014年11月在本市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卫甲、卫乙由双方共同抚养,各负担一半抚养费。后双方因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卫某遂起诉要求卫甲、卫乙均随自己共同生活。一审诉讼中,卫甲、卫乙均表示愿意随韦某生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卫甲、卫乙表示在随父亲卫某共同生活中,父亲对他们照顾不周,无法给他们家的感觉,相反在与母亲韦某一方共同生活中,感受到家的温暖。同时,韦某表示不需要卫某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卫甲、卫乙均随韦某共同生活。卫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卫甲、卫乙受到韦某影响较多,所做有关要求与韦某共同生活的表示并非真实意愿。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中,为探究卫甲、卫乙的真实意愿,要求父母及亲属将两子女带至法院家事调解室,在法官耐心、细致的个别询问之后,两人均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韦某共同生活。法官考虑到两子女虽系外籍人士但会中文读写,遂让两人以中法双语的形式就自身意愿写下书面意见。
上海一中院认为,卫甲、卫乙均向一审法院表达了要求跟韦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可见,韦某所提单独抚养卫甲、卫乙的主张得到被抚养人的认可和支持。在二审中卫甲、卫乙再次以两种语言表达了同样的意愿,他们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稳定、连贯,可以认定为系本人的真实意愿。卫甲、卫乙对于自己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具备应有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做出自主判断,对此应予足够的尊重。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在实践中,父母双方为了各种目的争夺子女抚养权,会以向未成年子女施压或其他方式影响干扰其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由此也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态度和意愿会发生变动和摇摆。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需要询问适龄未成年人本人意愿时,应当通过创造安全环境、营造良好氛围等方式消除其紧张、对立情绪,避免其因为顾虑、担忧、恐惧而表意不真实。对有书写能力的未成年人,可要求其通过自行书写等方式将意见固定化。亦可由专业心理咨询师配合进行心理干预,全面评估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并形成报告,尽量排除外部干扰,确保适龄未成年人所做选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确定适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后,一般均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充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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