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部分瑕疵为由拒付全部物业费,不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物业公司于2014年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物业公司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李某系A小区业主,于2016年办理入住手续。李某未交纳2017年至2020年的物业费,乙物业公司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物业费与滞纳金。李某称其不交纳物业费是因为乙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达标,包括小区垃圾乱丢、其房屋多处漏水、邻居将空调安装在其窗口、邻居进行违法建设影响其采光等,乙物业公司不处理、不协调,系其自行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在购房时明知且接受乙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通过乙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A小区运转正常,李某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支付物业费。李某提出的房屋漏水、邻居违建等问题,虽然乙物业公司并非侵权责任主体,但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乙物业公司在沟通协调、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上有一定漏洞,综合考虑乙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的80%支付物业费,同时对滞纳金不予支持。
要点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公共性的特点,且与业主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物业公司通过卫生、安保、设备养护维修等全方位的服务提升小区整体居住环境和品质,最终惠及每一位业主。业主支付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主要合同义务,业主仅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不交纳全部物业费,法院一般难以支持,但如物业服务确存在瑕疵,法院裁判时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审查瑕疵程度,对物业费进行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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