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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抚养费“随心”给付,给还是不给

日期:2023-01-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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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随心”给付,给还是不给?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小兰要求小新支付女儿小丫抚养费(文中均为化名),小新辩解当初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妈妈抚养,抚养费爸爸随心支付。“随心”可以理解为适当给付,也可以不给付,完全取决于爸爸意愿,况且离婚时已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小丫,也可以视为一种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小兰觉得小新就是狡辩,离婚后,小新一次都没有支付过女儿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小丫将小新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丫成年。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认为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清,应予以纠正,小新应支付抚养费,于是判决支持了小丫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丫与小新系父女关系,小兰与小新婚后于2009年年底生育小丫,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年底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小丫由其母亲小兰抚养,抚养费小新随心,小新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位于某市某小区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小兰和小丫所有;除此之外,无任何财产和债务纠纷。自小兰、小新离婚后,小丫一直跟随母亲生活。2022年3月份,小丫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新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付近五年抚养费合计九万余元,并自2022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丫18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兰与小新于2016年年底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丫由其母亲抚养,抚养费小新随心,婚后房产归小丫和小新所有。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费男方随心”,意思表示不明确,字面理解为抚养费男方遵从意愿,可以给付,也可以不给付,即使给付,数额也由男方自愿决定。小新当庭明确表示其不愿给付,且小新离婚时已将其应享有的共同房产份额赠与小丫,虽未明确表示该部分财产折抵抚养费,但小新的行为也应当视为对小丫承担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小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小新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故小丫要求小新给付近五年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诉请不予支持。小新虽然以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小丫的方式对小丫承担了一定抚养义务,但该行为尚不足以完全满足小丫健康成长的需要,而原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约定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致小兰、小新在执行中产生分歧,应予纠正,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小丫的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小丫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酌情认定小新自2022年3月起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丫18周岁时止。

法官寄语:本案父母双亲应当放下前嫌,不要再纠结于过往种种,调整好各自心态,互相加强沟通联系,多关爱、参与女儿的成长,母亲应当从中给予积极协助,便于父亲探望女儿,双方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相互配合履行好对女儿的家庭教育责任,共同助推女儿健康快乐成长。

判决后,本案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然可以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依照固定标准支付或不支付抚养费,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费支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即使小兰和小新约定小新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也不能妨碍小丫在必要时向未直接抚养一方主张抚养费,何况双方约定的是“随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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