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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汪星人”打架导致伤人 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2-12-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汪星人”打架导致伤人 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窦淳冉 沈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现如今,饲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狗狗在给人带来陪伴和温暖的同时,却也带来了不少矛盾纠纷,一些宠物狗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在这当中,狗咬人要求赔偿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亦好划分,但狗咬狗导致伤人要求赔偿的却很少见。近日,昆山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汪星人”打架导致其中一位主人受伤的事情。

2021年1月某天的上午7时许,阿方在楼下遛饲养的萨摩犬,该犬系有牵引绳、未佩带口套。40分许,有三只未拴绳的小狗往萨摩犬的方向跑来,萨摩犬欲向前冲时被阿方拽回。三只小狗中的两只稍作停留后即离开,另外一只小狗折返至阿方处,小狗主人阿娟跑来欲对小狗拴绳,未果,此时,萨摩犬冲出扑向小狗,两只狗继而纠缠在一起。阿娟见状上前扑打萨摩犬,小狗逃离。此后,小狗再次靠近,萨摩犬冲向小狗并进行追赶直至被双方主人分开。在这个过程中,阿娟的手部被狗咬伤。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次日经报警处理未果,阿娟故而将萨摩犬主人阿方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在法庭上,原被告二人对原告阿娟的伤是否为被告阿方的萨摩犬所致产生争执,但双方均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经审理查明,从监控视频来看,虽然确实无法看清楚是否是萨摩犬将阿娟咬伤,但也不能否认冲突的起因是萨摩犬主动攻击小狗,导致在冲突过程中阿娟受伤的事实。被告阿方虽有犬只准养证,且遛狗时系有狗绳,但其对饲养的萨摩犬管理不当,且未对该犬佩戴口套,导致该大犬产生主动攻击小狗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阿娟在遛狗中对自身安危具有注意义务,事发时其对萨摩犬进行扑打,疏于对自身安全的防护,且其没有犬只准养证,未对小狗采取系绳等措施,对小狗管理不足,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两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法院酌情确认对本案的侵权结果由原告阿娟承担40%,被告阿方承担60%,原告共损失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合计3800余元,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判定被告按责任比例赔付原告约2280元。

法官说法:类似本案的宠物犬伤人事件在给我们以警示的同时也发人深省:做一个文明的主人,是饲养好宠物的前提和保证。养狗前办好狗证、遛狗时牵好狗绳,避免自己的爱犬骚扰他人、为大型犬只戴好口套、定期为爱犬注射疫苗等等事项,都是一个合格的宠物犬主人所应该做到的。否则若是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作为犬只的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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