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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如何担责

日期:2022-06-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如何担责(动物园需尽到管理职责)

法言俗语

近年来,随着动物园数量的增加,各地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2016年北京八达岭动物园发生一死一伤的动物致害事件,2017年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咬人致游客死亡,公众在关注事件的同时最为关心的是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如何科学、合理地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及维护动物园经营管理的权限,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动物园饲养动物,是经国家批准,符合国家管理规定的经营活动,能够让经营者从中获得收益,因而动物园要有专业的资质,符合饲养某些动物的特别要求,并为每一位处于动物园中的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客支付门票、接受服务,有理由相信在园区活动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能够受到动物园的安全防护。另一方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种类丰富多样,不仅包括梅花鹿、熊猫、孔雀等温和动物,还饲养老虎、狮子、蟒蛇等攻击性极强的野生动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尽到管理职责。与动物园相比,游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立法上要给予倾斜保护,对动物园一方要设置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

动物园的管理职责,一般可以理解为动物园对动物的看管义务,是指动物园要根据园区实际情况,以专业的知识、能力,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采取必要设施(如警示、说明、劝告、救助等)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一旦动物园对饲养的动物看管不善,未尽到管理职责,使得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动物园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便是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可见,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动物园对游客的安全保障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游客擅自翻越栏杆靠近猴子被抓伤,动物园需要举证其对此行为进行了劝阻、警示等方能免责。动物园应当综合考虑动物的种类、特性、先前表现、活动场所和其他情况等因素,采取一般社会观念所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避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现象的发生。

以案释法

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值得反思。2016年7月23日,32岁的游客赵女士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自驾游览时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赵女士受伤。事发一个月后,8月24日,北京市延庆区政府发布调查报告,认定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赵女士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女士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调查报告称,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女士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对此,赵女士一方认为,园方猛兽区“自驾游”项目未经风险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外,园方没有应急预案,事发时也存在应对突发事故救援迟缓的问题,而且整个购票及“安全教育”时间只有一分钟左右。除此之外,没有专职人员对游客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对猛兽区动物的习性没有介绍,对园区的布局、划分、道路及危险区域没有说明。在与动物园协商未果情形下,赵女士与其父向法院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请求法院判令动物园方面赔偿其后续医疗整形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其已故母亲周女士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6万元。此事在网络与媒体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特别是动物园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双方当事人及舆论各执一词,难分对错。透过该事件不难看出,游客在园区内要遵守游园规则,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能视生命为儿戏;作为动物园一方,要尽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救助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2017年10月1日下午,小王携家人到北海动物园游玩,在该动物园摄影处骑马拍照时小王不慎从马上摔落在地,造成多处外伤。在治疗过程中,北海动物园支付了小王部分医疗费。对剩余医疗费双方协商未果,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北海动物园支付剩余费用。诉讼中,北海动物园认为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为此,北海动物园提供了动物园的门票,用以证明动物园就安全游览注意事项已经告知游客;职业资格证书,用以证明动物园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资质;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以证明马身体及精神状况良好,符合检验检疫标准。同时,北海动物园还主张,小王从马上摔落后,动物园管理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且在后续的治疗中为小王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园在园内开设骑马拍照项目,进行收费经营,其应对前来拍照的游客的安全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动物园相关管理人员并未对骑马拍照的小王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小王从马上摔落。因此,动物园存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马拍照的危险性和自身实际情况应当有一定的预见,但事发时过于惊慌,未根据管理人员提示,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按照双方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确定由北海动物园承担主要责任,小王承担次要责任。

该案涉及的是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园是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比一般的动物饲养人负有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具体包括设置配备安全的设施,建立管理人员巡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尽到告知提醒义务等。动物园在饲养动物过程中,尽到上述管理职责,才能最大限度杜绝损害后果的发生,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动物园在园内开设骑马拍照项目,进行收费经营,却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游客意外坠马,存在管理上的失责。根据《民法典》第1248条的规定,动物园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动物园提供证据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北海动物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尽到妥善的管理职责,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小王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动物园一方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很明显,《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游客能够证明存在动物致害行为、受害人有实际损害及两者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首先可以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只要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比如设置了围栏、电网等防护措施以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等,动物园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即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动物园内大型动物,比如狮、虎、熊、象等本身对周围环境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本来应当适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普通常见的动物园内的这些大型动物一般都是圈养的,它们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已经大大减小,所以法律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该条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如何判断“尽到管理职责”;二是动物园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动物园一方主动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一般来说,动物园尽到的管理职责不仅需要从饲养动物的角度来理解,还需要从保障可能受侵害的人身和财产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对此,动物园要根据园区特点、饲养动物、游乐项目等实际情况,尽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警示、说明、劝告、救助等)。动物园不仅应防止一般人群受到侵害,更要防止特殊人群(如充满好奇心的儿童和善意亲近动物的喂食者和意图抚摸者等)受到侵害。比如,饲养老虎的防护栏应足够高以致儿童不能翻越,饲养大猩猩的围栏应足够严密以防止儿童的手伸进去喂食。对于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需要由动物园来举证证明。比如,动物园的北极熊围栏足够高,如果儿童在大人怀抱的过程中脱离成年人的控制而落入北极熊的围栏中,那么动物园则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同等年龄的儿童不可能翻越围栏而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进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动物园是动物的所有者,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处于其控制之下,因而对于动物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是动物园。具体来说,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主要涉及四个要素:一是动物园符合设置的资质要求,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三是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动物园具有没有尽管理职责的过失。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动物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动物园的责任负担,动物园要想免除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对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职责,履行了必要的看管义务,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的发生并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据第1248条的规定,无论被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不能成为动物园一方免责的理由。但是,依据第1245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过错在此时可以作为适当减轻动物园一方责任的理由。比如,在2012年2月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动物园猴子咬伤4岁男孩”案件中,法院认定动物园“金属栏杆间距15厘米,10岁以下瘦小儿童可钻入”,其未能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未能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存在一定过错,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警示教育和看护义务,导致受害人擅自穿越防护栏,喂食猴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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