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恋爱同居期间遭受家暴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基本案情
程某(女)与李某(男)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5年开始同居,并于2016年7月生育一子。程某称,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李某经常夜不归宿,并多次对程某实施家庭暴力、剪毁程某衣物等行为。2018年7月21日,李某凌晨三点多回家,把给某女性的暧昧短信误发给程某,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李某遂对程某实施殴打,程某遂报警,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同居析产纠纷中,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归其抚养,李某支付相应抚养费,并对双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由此,恋爱同居关系中存在暴力行为的,同样适用《反家暴法》,并受《反家暴法》保护。
在遭遇家暴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我们的有力法律武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害方作为申请人可向其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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