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王某(男)于2009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王某即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性格,并经常外出酗酒,酒后对杨某实施殴打。杨某曾多次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解决,王某虽在派出所表示认错并坚决悔改,但不久后又因琐事对杨某拳打脚踢,杨某不堪忍受家暴,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两人还有修复感情的可能,杨某是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希望法院再给双方一次机会缓和矛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