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杨某(男)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双方逐渐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后因感情不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均归其抚养。杨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以担心孩子被张某抢走为由,私自到学校给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杨小某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杨小某去学校上课,且时常以杨小某调皮不听话为由用皮带抽打杨小某,并恐吓女儿杨小妹不要和张某来往,不能叫张某“妈妈”。杨某辩称,不同意孩子归张某抚养,其经济条件优于张某,更适宜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从子女成长的长远考虑,杨某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不仅发生于夫妻之间,亦存在一方当事人将婚姻纠纷产生的矛盾积怨和负面情绪发泄到未成年子女身上并对其进行家庭暴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将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施暴,会导致其在法律上不得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那么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也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我们认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目睹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了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一旦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一般均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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