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以爱之名进行精神控制构成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刘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同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刘某以非常爱李某,离开李某就不能活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到李某的工作单位及李某父母住处散发双方恋爱时的照片,声称双方感情尚好,并在李某租住的门外用油漆和涂料书写李某姓名以示威胁,并每天给李某发送微信,扬言“离婚就是你死我亡”。李某称刘某的行为已给她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经某三甲医院诊断,李某患有重度焦虑症,并处于服药治疗阶段。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
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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