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饭店等经营场所受伤时能否要求该场所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饭店这些经营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存在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对潜在消费者、消费者以及进入这些场所的任何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在上述经营场所受伤时,即便经营者已经做出相应的警示亦不能完全免责,相应场所的经营者仍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消费者等自身对于其受伤也有一定过错的,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以相应减轻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此外,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对于有违安全的消费者应当进行劝告,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