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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旧房建新房,对于新房,旧房所有人如何与新房所有人分割

日期:2019-12-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拆除旧房建新房,对于新房,旧房所有人如何与新房所有人分割

——王某荣诉王某、李某分家析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7)吉0182民初第71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荣

被告:王某、李某

【基本案情】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王某林和原告是被告王某的父母。王某林于2014年病逝。原告与王某林共生育三名子女,长女先于王某林死亡,长女共生育两个女儿(赵某娇、赵某莹),长子王某甲、次子王某。王某林生前与原告在五棵树镇长新村有一处住房,面积为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35.25平方米。2011年,二被告将原告与王某林上述住房扒倒,在原址翻盖了新房,新房建成后,二被告住新房西边,原告及王某林住新房东边。在翻盖新房过程中,原告与王某林没有出资,全部由二被告出资。现原告为对新房进行析产诉至法院。王某甲、赵某娇、赵某莹均同意将继承份额转让给原告。原告起诉前,原告与二被告经榆树市五棵树镇司法所调解,双方均同意案涉房屋归二被告所有,但在协商二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数额时,二被告曾同意给付原告折价款6.5万元,原告没有同意,原告坚持要折价款16万元,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庭审时,被告王某自认新房价值18万元。二被告主张新房归其所有,二被告给付原告房产折价款,原告亦表示同意。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其房产折价款12万元,二被告没有同意,双方就二被告给付原告房产折价款具体数额没有达成协议。

【案件焦点】

拆除旧房建新房,对于新房,旧房所有人如何与新房所有人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为解决这个焦点问题,承办人审查了以下事实:(1)拆除旧房时双方没有对旧房进行估价;(2)建新房时也没有对新房进行估价;(3)纠纷发生时,无法对旧房的价格进行评估;(4)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被告王某的母亲。

分析上述四点后,承办人认为可以从双方亲情关系角度入手,先行调解,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根据调解过程中双方的调解意见确定如何析产、定价。因此,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李某在榆树市五棵树镇长新村11组所建房屋归被告王某、李某所有(包括院落内635.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二、被告王某、李某给付原告王某荣房产折价款7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在拆除旧房建新房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因发生家庭矛盾而分家另过导致对新房析产而引发的纠纷。

本案既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时也涉及对受损伤的亲情的修复,二者都需要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予以审慎考虑,既要圆满审理案件,又要妥善处理好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1.对双方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

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新房归二被告所有,但对二被告应给付原告房产折价款的数额,没有商定。法庭在调解时,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法官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根据双方以往调解时的意见,最终确定房产折价款的数额,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

2.处理分家析产案件对社会稳定的现实意义

社会是由无数个家庭细胞组成的,每一个家庭关系的稳定,均关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此类案件处理得好,能够修复亲人间的亲情,消除隔阂,再建良好的家庭关系,宣扬良好的道德风尚,对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起到良好的法律宣传作用。

编写人: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蔺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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