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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者代理人身份处理事务,应属委托法律关系

日期:2018-01-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消费者代理人身份处理事务,应属委托法律关系

行为人以消费者代理人身份,按消费者指示处理事务,法律后果归于消费者本人的,双方合同性质应为委托合同。

标签:委托合同|合同性质|会员服务|度假酒店|权益承购

案情简介:2010年,李某与旅游公司签订权益承购合同,约定李某缴费后,由旅游公司以李某名义办理DAE公司注册手续并获得度假俱乐部旗下酒店度假相应权益。2012年,李某缴纳2万余元后主张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①从权益承购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看,双方订立合同目的是通过支付一定数额承购款,由旅游公司在一定时间段内为李某订购旅店住宿等。因旅游公司不具备提供旅店住宿服务营业资格,故旅游公司合同义务并不直接提供旅店住宿服务。从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方式看,旅游公司收取款项后,以李某名义办理DAE公司注册手续并代缴会员费,注册成功后,李某成为DAE公司会员;旅游公司再按李某要求时间段和指定旅店,以其名义预定旅店住宿,若预定成功,旅游公司仍以李某名义支付住宿费用,李某和实际提供服务的旅店成立旅店住宿服务合同关系,若预定失败,旅游公司不承担任何后果。由此可见,在双方签订权益承购合同后,旅游公司系以李某代理人身份,按李某指示处理事务,且旅游公司处理上述事务法律后果归属于李某。故诉争权益承购合同性质应界定为委托合同。②依《合同法》第410条关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规定,李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双方所签合同自李某一审期间诉状副本送达旅游公司之日即解除。因旅游公司尚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李某亦未住宿旅店,合同解除后,旅游公司收取款项应返还,但应扣除旅游公司为履行代理事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于旅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为李某支出具体费用,其可根据因李某解除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权利。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旅游公司返还李某承购款2万余元。

实务要点:行为人以消费者代理人身份,按消费者指示处理事务,且处理事务法律后果归属于消费者本人,双方所签合同性质应为委托合同。

案例索引:江苏苏州中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295号“李某与某旅游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案”,见《李介林、宋丽君诉联程旅游苏州分公司、联程旅游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旅游产品的合同定性问题)》(俞水娟、杭雪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76)。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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