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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约定的连带责任是否应纳人保险责任范畴

日期:2017-12-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明确约定的连带责任是否应纳人保险责任范畴

[裁判要旨]被保险车辆与其他车辆共同造成乘客死亡,两车应当共同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法院对两车主责任做了细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细分赔偿额度之外本应由另一车主承担的赔偿金承担赔付责任,成为这一案件争议的焦点。

(一)案情介绍

超顺公司投保的车辆与案外人凡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李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超顺公司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肇事双方共需赔偿死者家属7183巧,39元,超顺公司承担20%即141 3.08元,并对全部賠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后超顺公司支付賠偿款215m3元,并承担执行费8170元。超顺公司承担责任后,要求保险公司对其已经承担连带賠偿责任的部分予以賠付,保险公司认为连带责任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畴内,拒绝賠付。超顺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超顺公司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损失76830元。

〈二)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超顺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部分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畴。

对于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畴,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主要理由为:根据保险合同的文义,本案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直接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而连带责任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畴。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格的责任形式,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责任形式,我国《保险法》并未规定连带责任属第三者责任险范畴,而且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也未对此进行约定,据此,连带责任不在第二者责任险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第三者责任险范畴,保险人对此应负赔偿责任。主要理由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降低自身的风险,从这个角度而言,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应由保险人予以赔付,这当然包括对连带责任的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也属赔偿责任的一种形态,因此,连带责任应属保险责任范畴,这样才能起到保障受害人权益、分散风险的作用。

(三)争议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免除或减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分散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中当然包括被保险人因承担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份额而扩大的损失,因此,连带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畴,否则,投保人购买保险、分散风险的目的无法实现。

2.连带责任的承担虽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但本案保险人承担的是对被保险人所负连带责任的赔付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此,在本案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应认定连带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畴。

3.保险人对连带责任不负赔付责任的条款属保险人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在免责条款中作出直接表述,以使投保人获得充分注意,并依法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以使投保人全面理解其含义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由投保人决定是否签订保险合同或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连带责任赔付条款。但本案保险合同并未规定连带责任赔偿形式,更未履行对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也应认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中包括对连带责任的赔付。

4.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此,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排除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的连带赔偿责任形式,因此,在法律未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连带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范畴。

5.根据连带责任理论,保险人在承担赔付责任后,可以向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的其他侵权人追偿,这样也维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的利益不会因此受损。

(四)要点提示

《保险法》第60条至66条都是关于被保险人遭受第三者损害请求赔付的情形以及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如何向第三者进行赔付的规定,但却不见两个以上加害人造成第三者损害,保险人如何承担赔付责任的规定,特别是两个加害人已被法院划分了责任比例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却无明确规定。

无论是判定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还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经承担的超过法院判定的限额承担保险责任,并享有向另一加害人追偿的权利,都是有争议的。根据保险赔付的基本原则是救济和弥补偶发性的保险事件造成的损害,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赔付受伤害者及其家属的伤害弥合,这就需要保险人尽最大可能赔付受害者及其家属,而非承担有限赔付责任。

同时,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的解释原则,当出现两种以上不同解释又不能取得共识的,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解释。即使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由保险人承担了全额赔付责任,保险人依法还可以享有向另一加害车辆车主的追偿权。由此,并未实质性地损害保险人的应有权益,只是这样的赔付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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