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付出的钱能否以不当得利收回
案 例
已婚的范蠡和西施通过微信相识,之后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5月的一天,两人因闹分手发生争吵,当晚范蠡通过ATM机转账5万元至西施的银行账户。但这件事并没有缓和两人的矛盾,半年后,两人再次因争吵大打出手并报警。此事发生后不久,两人分道扬镳。范蠡先是一纸诉状将西施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这笔借钱,但法院以范蠡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与西施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之后,范蠡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要求西施还款。范蠡称当晚两人在西施的暂住处谈分手,西施情绪激动,把门关上后拿出一把刀不让范蠡出去,说自己没钱没办法生活,索要5万元,范蠡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之后双方就去ATM机转账。范蠡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事后要求西施还钱的录音证据,里面西施对收到该笔款项并无异议,但否认自己用刀威胁范蠡的行为,认为范蠡完全是出于自愿付款。而法庭上,西施则持不同说法,她称自己借给范蠡5万元钱帮助其生意周转在先,范蠡当晚的汇款行为是向自己还款,自己当场也将原先范蠡写给自己的借条还给了他。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笔款项系经过协商一致而支付的财产性补偿,因此驳回了范蠡的诉讼请求。
解 析
本案主审法官后来是这样解释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一方获有利益;
他方受到损失;
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没有合法根据。
权利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当对该四个构成要件负证明责任。而本案中范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胁迫或者重大误会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西施5万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未见有损害案外第三人阿勇配偶的情况,故范蠡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即使依照民法理论上的自然之债,债务人如自愿给付,则在给付行为完成后亦不得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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