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有些协议不是你动心就能签的
案 例
原告A诉称,他与B在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期间,基于风水问题考虑,于2015年12月前往北京打拼,共同出资购买了北京市顺义区楼房一套,原告出资30万元,被告出资13万元。由于办理房产证和银行贷款时只能登记一方的名字,所以房产证只登记了被告名字,但后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原告占69.8%,被告占30.2%。原被告于2013年9月初分手。9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将涉诉房屋进行处理,要求被告将首付30万元及房屋市场升值部分归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不同意,故,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享有涉诉房屋69.8%的所有权。
解 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然而这并不影响权利人以协议、合同等形式处分相关权益。意思表示真实但未经登记的所有权变动协议,仍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关于涉诉房屋所有权分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A依约定请求确认所有权份额,应予支持。被告B以赠与和意思表示不真实进行抗辩,但未能就其抗辩事由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原告A享有涉诉房屋百分之六十九点八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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