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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新生校园内受伤起诉学校索赔

日期:2015-12-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40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学新生校园内受伤起诉学校索赔

课间上厕所 被撞致伤残

被告学校管理有漏洞 一审被判担责九成

作者:孙启明 王刚楠

一名一年级新生在校园内被其他学生撞伤,致左臂10级伤残。事发后,这名学生以学校没有尽到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校方赔偿其13万余元。日前,河北区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学校担责九成,赔偿受伤学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计9.8万余元。

2013年10月24日,河北区某小学一年级新生晓雯(化名)在课间上卫生间时被学校内其他学生撞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及司法鉴定,晓雯伤情为左肱骨髁上骨折,构成10级伤残。事发后,晓雯及其家长提出,这次受伤事件不仅导致晓雯住院、休学,还造成晓雯左臂终身残疾的后果,这与学校未尽到管理及安全保障责任有直接联系。为讨个说法,晓雯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学校提出,晓雯的伤情不是学校造成的,是在其上厕所过程中奔跑着与从教学楼中跑出的高年级学生迎面相撞导致的。虽然学校无法还原当时具体情况,撞人的学生也无法找到,但事发后学校进行了大量调查,已尽管理责任,并且学校对学生已尽安全教育责任,所以,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学校在校园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亦存在过错,由此一审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合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90%,计9.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关于学校一方的责任认定问题,本案承办法官进一步分析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是立法上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健全,抵抗外界侵扰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做出的特殊保护,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小学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已尽到一般的教育、管理职责,但是具体来看,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入学不久的一年级新生,被告针对原告这种阶段的学生更应当加强教育、管理方面的职责,履行更为严格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此外,如按被告所述,原告是奔跑着与同样跑过来的“高年级学生”相撞,无论是对“高年级学生”还是对原告,被告学校都有教育、管理的义务,被告对两名学生均未充分履行义务,在校园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亦存在过错。但考虑到被告在学生安全教育方面也确实做了一定工作,应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故认定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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