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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4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日期:2015-12-0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82次 [字体: ] 背景色: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2014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统计局统计,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985元,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560元。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2014年度我市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

二、鉴于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的实际,根据苏人社发〔2014〕255号文件“2013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市区(含通州区、滨海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4496元执行,下限仍按2299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400元;中标准为2899元;高标准为4832元。

三、市区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3832元∕月。

四、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市区缴费标准一致。

五、2014年度各县(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各地根据苏人社发〔2014〕255号文件要求,在不低于省规定的月缴费基数下限2299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后,报我局备案。

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

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5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26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单位:

根据省统计局统计,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985元。据此,现就2014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

二、自2014年9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4496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899元执行。

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64元确定;2013年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

省农垦企业、省监狱戒毒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标准可按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99元执行。

三、各地参保职工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后报省厅备案。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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