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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空档期”出车祸遭拒赔

日期:2015-11-27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李亚男  阅读:151次 [字体: ] 背景色:        

车主买了交强险出事故后未在保期内,保险公司该不该履行保单?郑州市范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刚买了交强险,才过了几天,投保的车辆就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空当期”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2013年12月28日,孙女士在上班路上途中,与范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检查孙女士枕骨骨折右股骨内侧髁,胫骨嵴骨折,身体多处擦伤,经鉴定系十级伤残。交警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孙女士负次要责任。本来事情很清晰的一起交通事故,交警也已作出责任认定,肇事司机范先生按理该怎么赔偿怎么赔偿,他买的也有交强险。但问题就出现在这买的交强险上了。

范先生于2013年12月22日在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单显示,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而出事故是在12月28日,在范先生购买交强险后第6天,保险公司便以不在保期内为由,拒绝支付保费。

就这样孙女士将范先生,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保险单没有生效。

另查明,被投保汽车于2013年12月22日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其保险单显示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

二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七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期间可选择这一事宜向投保人作了充分说明,排除了投保人选择投保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范先生的上一交强险保单于2013年12月21日到期,并于2013年12月22日再次购买了交强险。范先生认为其车的交强险已经续上,由于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其脱保,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71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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