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
黄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越过中心双黄线驶入相对车道,与向对方向正常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车辆。
【案情2】
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停在路口等红灯,陈某因未注意路面动态追尾撞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导致王某受伤。
【分歧】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驾驶人未违反交通规则,但存在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无证驾驶、酒驾等违法行为时,该驾驶员是否要因这些违法行为承担事故责任?即上述两案中的李某、王某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对此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理由有如下几点:一是具有违法行为。无证驾驶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驾驶无牌机动车方违反了该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酒后驾驶违反了该法第二十二条“饮酒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具有明显的违法的行为。二是具有过错。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没有驾驶证、机动车辆未登记、酒后不能驾驶上路的规定,尤其是酒后驾驶会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并影响其操作能力,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但仍违法驾驶上路,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三是上述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没有驾驶证、机动车辆未登记、饮酒后就不该驾车上路,不驾车上路事故就不可能发生,故上述违法行为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虽然案中的上述违法行为不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恰恰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四是维护安全出行的需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无证驾驶、酒驾均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却随处可见。这些行为虽然在某些时候不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但它会扰乱交通秩序,更可能成为诱发一些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因此很有必要重视这些因素所带来的危害并努力消除这一交通安全隐患。如果只对有上述行为的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而免于其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势必使那些人在道路上更加肆无忌惮,那么驾驶者和其他人的人身安全便得不到保障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违反交通规则不承担事故责任。理由是驾驶无牌机动车、无证上路、酒驾等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事故的发生均是另一方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是黄某强行越过中心双黄线驶入相对车道撞向相对而行的受害人及陈某追尾造成的,与王某、李某是否取得驾驶证、机动车有无牌照及酒驾没有关系,即使证照齐全王某不酒驾也依然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实践中,对于上述案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会认定无证驾驶等违法违法驾驶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这种做法也似乎成了惯例,但这种做法明显与交通事故认定原则相悖。笔者认为,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无证驾驶、酒驾但未违反交通规则,驾驶员应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理由如下:
1、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无证驾驶、酒驾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才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车辆、酒驾虽然是违法行为,但李某除了无证、车辆无牌照,王某酒驾外,在驾车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不能将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无限扩大化。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当理解为驾驶人驾驶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如驾驶制动失灵的车辆,以致因制动不灵发生事故;不加注意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等,不能扩大理解为无证驾驶、车辆无牌照等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及本案中的酒驾是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行政拘留和罚款。
3、第一种观点混淆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无证驾驶等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交通事故属于民事或刑事责任,是不同的。主张无证无牌驾驶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次要责任,系对行政违法行为致以民事法律后果,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混为一谈,如此将导致不公平的法律结果即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有悖于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先将有无驾驶证、牌照等暂时搁置一边,强调不管是有驾驶证、牌照,都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谁有交通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谁就应承担事故责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与该方在此事故的发生中所占作用的大小有关,与是否无证驾驶、是否酒驾、是否无牌车等等行为无关。杜绝那种凭“可能”、“想当然”的各种推测去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更不能武断地认为只要无证驾车、驾无牌照车、酒驾就有事故责任,要摈除这种不客观、不公平且存在已久的定式思路,要公平的处理此类事故。
作者: 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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