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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日期:2015-05-26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959次 [字体: ] 背景色:        

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9日联合下发了《2015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0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80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736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50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5272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46960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 31950元/年

(二)采矿业: 64881元/年

(三)制造业: 49442元/年

(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8916元/年

(五)建筑业: 37176元/年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6236元/年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5628元/年

(八)批发和零售业: 35765元/年

(九)住宿和餐饮业: 29387元/年

(十)金融业: 52334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 40042元/年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915元/年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58166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544元/年

(十五)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2779元/年

(十六)教育: 51241元/年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45518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981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5870元/年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伤残程度第5级的(60%)

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农民:42.31元/天×误工天数;居民:按职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每月的法定工作天数为20.92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0元/天)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不得超过3人)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15元/天)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法官酌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年人均收入×伤残等级×20)

城镇居民第5级的伤残赔偿金计算: 20804元×20年×60% = 249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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