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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日期:2015-04-04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探析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作者:作者: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韩战杰

一、农民工权益的保障现状——形势艰巨,责任重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工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每天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脏、最累、最险的工作,却拿着微薄的工资。为了这微薄的工资,他们很多人牺牲了自己健康,有的甚至失去了自己的生命。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快,农民工的数量还会逐步增加。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群体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在实践中,仍然普遍存在着拖欠工资、超时工作、安全无保障、工伤无保险等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

(1)2009年7月,河南新密农民工张海超为证明患职业病——开胸验肺。

(2)2010年1月12日8日,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南京市宁溧路与大明路交界处40名讨薪民工上高架桥讨要说法......

(3)2010年2月,河南电视台某频道报道,三名农民工过完年到郑州打工,被雇下窨井疏通管道,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结果下井两人,一死一伤。

不必列举更多的例子了,打开任何一个搜索引擎,输入农民工讨薪,你将看到有关农民工的悲惨事实扑面而来。面对人数日益增加的农民工群体,面对仍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好,恐将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保障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会保障问题

——工资较低且常被拖欠。农民工虽然干的是最脏、最累、最险的活,但工资待遇与他们的劳动付出不成正比。农民工的工作条件一般说来是比较差的,但工资水平却一直以来都较低。然而,即使这点微薄的工资公民工却常常那不到手,这一点我们在上文的案件中已充分认识到了。

——历史体制结构对农民工保障的限制。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国务院出台的很多法规,诸如《失业保险条列》、《工伤保险条列》及《工资支付暂时规定》等,都将众多的农民工抛弃在了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甚至出现法律冲突或不衔接等问题,使之权益无法保障。如在实践当中,由于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流动性比较强,法律与现实需要常常出现脱钩的想象。

——没有建立农民工权利保护的长效机制。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应该是一贯的,不应该是今天通过领导出面解决某个问题,明天又通过突击检查来解决另一个问题。否则会使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稳定状态,今天权利得到了保护,明天又被侵害了。

——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政府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提供了一个弹性的空间。根据公共选择的理论,政府同样也是经济人,具有自利性,政府所作的行为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些侵犯农民工权利的用人单位可能就是政府的税收来源大户,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只对侵权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比较少的罚款,很少吊销或扣押其营业执照。这样,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的“成本”很低,从而使欠薪行为不仅有“理”而且有“利”,并呈蔓延势头。 

(二)法律救济问题

——诉讼程序繁琐。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算下来,农民工打一个劳动争议官司,最少需要一年的时间,而现实中农民工打这样的官司往往需要两三年的时间。

——诉讼费用过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其发行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综合成本在3420元-5720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要在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 可见,农民的维权成本已经远远超过了其维护的权利本身的价值,许多农民工会因诉讼费用过高而在诉讼维权面前却步。

——判决执行力不够。有些农民工“费时、费力、费钱”地打赢了官司,却落的个空欢喜一场,欠薪单位往往以资金短缺为由,拒不兑现生效的判决。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已经破产,确实无理支付,这就需要社会予以一定救济。

三、抓根本 多举措——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完善立法,建议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就劳动者是否签订合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目前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其发生诉讼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如此,劳动合同就成了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唯一依据。然而基于目前的企业强势,农民工弱势,社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情况,使得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往往企业是不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有的仅仅是一个口头协议。面对这种情况,农民工为了生计,几乎没有任何的选择的,劳动合同在此仅仅成了一个梦想,这就为漫漫维权路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就为一系列的悲剧发生埋下了隐患,就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

根据该院开通“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电话咨询热线”的统计,在所接到的电话咨询中,有98%的咨询问题都是追讨欠款的,有2%是咨询管辖及社会保险等其他问题的。在追讨欠款的咨询中,有95%是农民工个人追要拖欠工资的,有5%是由包工头追要拖欠工程款的。在对农民工个人咨询电话的统计发现,几乎99%的农民工都没有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的仅是一个口头约定。

因此,建议在发生农民工与用人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由劳动者个人对劳动内容、劳动场所进行举证,对于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合同的,认定劳动合同存在,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有利于以法律的手段促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在源头上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在简化司法程序上,实行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对于农民工,可以适用诉讼费用减免的规定,在农民工起诉时,不需缴纳诉讼费用,诉前财产保全也不需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另外,应当建立律师的法律援助计划,由律师无偿的为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

——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监管的长效机制。在建立健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要建立帮助农民工讨薪的长效机制。政府要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统一的监管,可以考虑在银行为企业专门开立农民工工资账户,企业按时将工资存入账户,由政府统一发放工资。

——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必须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现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对这一条做出了规定。另外,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当加大罚款的力度,建筑法建议稿建议将这一数额最高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加强法律宣传。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这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

四、加强部门沟通,建立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与其他单位加强沟通,建立互动机制。可以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民政部门等加强沟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民工争议案件的源头处理部门,司法部门给以给予司法建议和法律援助,从而在源头上杜绝纠纷的发生。对于违法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制裁。同时,应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利用其专业优势,在需要时为农民工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并形成长效机制。

——成立专门审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应当突出一个“快”字,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做到一个“缓”字,即经速裁法庭审理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一律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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