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对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解读

日期:2015-04-04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解读

作者:中牟法院 王学忠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新解释)。也有媒体不准确的称之为新婚姻法。新解释共有19条,本文主要对五个重点问题,进行逐个解读。

一、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拒绝配合鉴定的一方承担败诉的结果。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当今社会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涉及抚养费的官司也多。一方若不配合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要冒很大风险。现在根据第二条,只要一方提供必要证据,法院即可判定亲子关系确立,从而为抚养费的判定奠定基础。

二、明确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则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

三、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应归产权登记人所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首先强调该类房屋产权的归属,法律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婚前一方首付购买的房屋,即使对方在婚姻生活中参与实际还贷,始终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只能请求补偿。

四、明确规定保护男方的生育权。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男方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女人如果不想生孩子,男人管不着。但本条为男人提供了一条救济条款,如果男方有生育愿望,女方不同意且产生重大分歧,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男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从而很好的保护了男方的生育权。

五、明确规定夫妻不离婚一方亦能在特殊情况下,请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双方未离婚而只分割财产的情况,一般不予处理,但新司法解释有了突破。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掌控财产的一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就能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另外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相对方亦可以请求法院对财产进行分割。新规定更加人性化,从而更好的保障了弱势一方在特殊情况下的权利。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