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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不了责 规避法律不可取

日期:2015-03-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43次 [字体: ] 背景色:        

纠纷二:交强险免不了责 规避法律不可取

马某诉称,2008年10月14日,马某当时驾驶摩托车,王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迎面驶来撞至摩托车,导致马某倒地受伤。事后,经认定王某应负全责。马某和被鉴定为累计伤残赔偿指数15%。故马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王某系醉酒驾车,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驾车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责。而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醉酒驾车可免去赔付义务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条明确,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规范,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
即使保险合同上注明该免责条款也不能免去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因为这本身就违法了强制法规定,为无效条款。据此,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7873元。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44297元、医疗费用5000元。

法官提醒:

类似于免责条款不规范的纠纷还很多,这就需要建议保险公司规范合同拟定程序,不要无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只是站在利于已发的角度,作出不利于投保人的免责条款,势必会影响自身的声誉,同时也规避不了最终法律的裁决。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总是会找出理由不予赔付,这不足为奇,但调研发现更多的是,保险人经常会无正当理由拒赔或拖延赔付引发纠纷。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请求后,往往以修理费票据填写形式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开具的发票不连号或证明资料不完整等为由,要求投保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投保人按照要求再次提供后,保险人又以内部审核未通过为由口头通知不予理赔或延期出具不予理赔通知书,从而引发纠纷。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加强自身规范,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在保险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定、先予支付或出具拒赔通知书,减少因无限拖延赔付时间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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