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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公告送达的现状与思考

日期:2015-03-2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告送达的现状与思考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案件承办人需要做的第一步,是法官与当事人的第一次接触,送达是否顺利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流程和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该条明确了公告送达是我国法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众多法律人对公告送达存在一定的困惑,其本身也存在一些瑕疵,值得进一步思考。

一、公告送达的原因。

从法条的字面上不难看出,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后仍然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能使用公告送达,这是一种弥补措施,兜底措施,无奈之下的推定措施,即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形下不能直接适用。其制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解决送达难的问题。那么,送达难在何处?1.是大量农村人口外出打工,原告无法联系,即使当事人或者法院通过其亲属、朋友打听,也存在地址不准确,当事人不配合等实际情况,最后只得公告送达法律文书。2.故意躲避,不愿意参诉、应诉。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人长期在外地打工很少回户籍地,就认为当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有的案件法律关系清楚、明了,连当事人都明知参加诉讼必然败诉,因此拒不配合,种种情形,不一而足。3.邮寄送达中,邮政部门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和紧迫性。有的邮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向同一个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开庭传票的送达半个月就能够到达,但是判决书的送达要一个半月,后来一查原来在途中的某地邮政员没有及时送出。4.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因与该送达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往往存在遗忘、疏漏等不负责的情形。
二、公告送达的中易出现的新问题。送达问题表面上看是解决掉了,或者说是“送”出去了,但是紧接着新的问题又来了:当事人在公告后不久又出现了,在知道结果后,要求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关系被解除,但当事人再次出现,财产关系可以恢复,但是夫妻关系没有新的救济途径;在民事借贷合同中,被告已经还了部分款项,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公告判决时仅有原告一方的借条等有限证据佐证,错案在所难免。不是被告不配合法院处理案件,而是他们因各种原因确实不知道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在找他们。
三、公告送达时间跨度太长,脱离实际情形,影响办案效率。现在中国经济速度发展较快,人们随之生活节奏也较快,试想,谁没事会在某法律刊物上的某版间的夹缝中找某个公告,并详细查看其内容?根本不符合实际,且首次公告即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内容从登报之日起至开庭需要九十三天,再次公告即判决书送达公告需要两个月,加上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制作法律文书等内容,每个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其审限均在半年以上。且不说这半年左右可能发生的变术,光是这么长的时间和这实际效果,就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四、公告送达中合议庭的合议环节流于形式。
公告送达的案件应当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此合议庭的合议环节将起到把握尺度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不仅是在实质上走过场,在形式上也“难得一见”,体现了法院对这一环节的不重视。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当怎么办?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思考: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积极主动地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够达到送达目的的情形下,方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各种送达方式均有其特定的适用情形,作为兜底方式的公告必须放在最后才能够采取。这样做有利于达到送达的效果,提高办案效率,树立法院的威信,同时也是符合现在“速裁”的要求,利于及时地将百姓的矛盾解决掉,化解掉。
二、从自身找原因,积极主动,改进工作方法。
首先,我们应当多和原告联系,因其是案件的当事人,且作为原告有举证义务,因此多和原告联系,促其采取各种方法来联系被告不失为一个简单有效的措施;其次,要多和基层组织联系,包括妇联、村委会、司法所等基层机构。这些机构了解基层绝大多数情形,从谁家房屋上梁到小孩考大学,无所不知,当地的这种关系网,有时可以起到非常好的效果,应当充分加以利用。
三、法院成立专门部门统一负责公告送达工作。

该部门的成立最重要的意义是能够统一规则、细化规则、执行规则。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目前较为混乱的局面,也便于监督检查,交流经验,也使该项工作变得更加透明,更加有效,做到科学、规范、严肃。
四、即将制订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制订统一的公告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该条规定了众多的送达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混乱,在不同地方,甚至在同一个庭里,不同的法官之间的做法都不一样,因此应当迅速加强公告送达的立法工作。我建议同时采取报纸上刊登公告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这两种方式,因为报纸是面对绝大多数的不特定者,而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是针对被告的亲友、邻居、同学、同事等这些曾经非常亲密的人,他们可能是非常了解真实情况的,其送达效果往往更好,既避免繁琐又注重实际。


作者: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管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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