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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害,其损失谁来赔付

日期:2015-03-1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害,其损失谁来赔付?

作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张燕杰

某学院学生小王被学校安排在某酒店实习,在实习期间,因其违规操作,导致右手被机器轧伤,为此需要支出各种费用近三万元,该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付,是小王自认倒霉,还是应该向酒店、学校进行主张?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前不久,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酒店承担损失的60%计18204.05元,学校承担损失的30%计9102.02元,剩余损失的10%由小王自己负担。

2008年6月3日,小王根据学院的安排进入某酒店后厨面点房实习。2008年8月6日,在进行轧面机操作时,小王用左手将正在运转的轧面机上的防护网拉开,右手进入轧面机送面时,被轧面机碾伤,造成右手皮肤剥脱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为此花去住院医疗费18424.50元。出院后,因为受伤,小王一直在家休养,因其他相关赔偿费用的赔付问题与酒店、学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王一纸诉状便将酒店、学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酒店认为,其与小王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原则进行处理;小王在实习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酒店的机器设备没有任何瑕疵,酒店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学院认为,在学生实习前,学校已经给学生作了指导报告,其中专门讲到安全问题,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生产工作,注意人身安全及人身意外事故的防范,对小王实习前的教育和实习中的管理,学校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职责,根据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小王受伤是意外事故,且发生在校外,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小王称酒店只是对其进行了大的规章制度的培训,并没有进行上岗培训,其一开始上岗的时候,也没有人告诉其轧面机应该如何使用及不许拿掉防护网;酒店称小王在进入酒店实习的时候,酒店对其进行了长达一个星期的培训,包括了员工守则、部门主要的安全事项,至于没有针对轧面机的使用进行培训,是因为原告不可能在酒店的一个部门实习,也可能到酒店的其他部门实习,作为实习单位的酒店已经尽到了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王系被告学院的在校学生,其基于学院的安排到酒店进行实习,因此项实习是该学院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学院对原告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作为实习单位的酒店,在原告实习期间,负有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原告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由于原告是基于实习到该酒店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其与酒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实质意义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和雇佣关系,原告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本案中,作为实习单位的酒店虽然对原告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其对原告实际进行的轧面机具体操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该酒店对原告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该酒店未尽到相关义务,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院虽然在原告实习前进行了一些安全教育,但是在原告进入到实习单位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必要管理,未针对每位实习学生所从事的具体操作作进一步的安全注意事项强调义务,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该学院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小王在事故发生时所操作的轧面机本身安装有防护网,机器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其违反操作规定擅自把防护网拉开,将右手直接伸入正在运转的机器进行送面操作,以致发生伤害事故,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虽系未成年人,但其仅有十余日就年满十八周岁,应当具有一般的生活常识和日常经验,对其违规操作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具有预见能力,对其应当预见而最终实际没有避免的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原告与二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作出了如上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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