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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货物途中被盗损失谁埋单

日期:2015-03-1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货物途中被盗损失谁埋单

作者:邓州市人民法院 文鹏 朱小旭

【案情】

2012年5月3日晚,发货人曲某找了两个司机想让其把一批服装运到信阳潢川、固始等地。曲某亲自将货物装到车上,司机马某、王某没有上车验货。曲某将运输途中马某、王某的工作进行了主要分工,马某主要负责开车,王某除了辅助马某开车外,还要负责车辆的加油和马某的食宿等事宜,马某、王某在货运单和物流明细表签了字。途中,马某、王某行至唐河县一加油站作短暂休息,下车时仅对货物及车辆进行简单查看,未上车具体细查。当二人行至信阳潢川卸货时,马某、王某才发现一部分货物丢失,车上捆货的网绳有个洞,装货的塑料袋上有个“十”字口。马某、王某随即将情况电话告知曲某,但未报警,经核算,丢失的服装价值为30485元。随后,曲某赔偿了货主的全部损失。事后曲某就该损失向马某、王某进行追偿,被二人拒绝,就将二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马某辩称:自己是司机,只负责行车安全,不是押车人,且自己事前也告知曲某其以前未有开夜车的经历,曲某应该为货物投保却未投,自己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王某亦辩称,自己是司机,不是专门押车的,曲某选择的运输路线不对,走的普通路线,未走高速,故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

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曲某雇佣被告马某、王某为其运输货物,被告马某、王某理应尽职尽责,将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但二被告却疏于管理,致使部分货物被盗,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马某辩称自己仅是司机,但也应做到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附随义务,以承担30﹪责任为宜;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不是专职押运人但庭审中承认自己负责车辆的加油和马某的食宿,享有比马某更多的权利,故本院认为王某虽不是专职押运人员,但应尽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辩称曲某选择的运输路线不对,走的普通路线,未走高速,与货物的丢失无必然联系,故王某以承担40﹪责任为宜。曲某在此次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派专职押运人员,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以承担30﹪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偿还曲某9145.5元,王某偿还曲某12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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