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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小借条背后的一串烦恼

日期:2015-03-1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借条背后的一串烦恼

作者:邓州市人民法院 文鹏 朱小旭

在与人发生借贷关系时,不能感情用事,也不能粗心大意。一定要“即讲诚信又讲手续”,别看一张小小的借条不起眼,但它所承载的法律意义可事关重大。

案例一:钱还了借条未收回竟被起诉

2006年,杨某做生意缺钱向好朋友程某借款12000元并写下借条,后程某多次催促杨某还钱,有一次程某又跑到杨某家要钱,杨某就东拼西凑凑足了钱还了程某,大意的杨某也忘记向程某要回借条。2012年,程某因病死亡,其妻王某在整理程某的遗物时发现该借条后就多次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杨某百口莫辩,王某压根就不相信杨某已还款的辩解。2013年7月,王某手持借条将杨某告上法庭。因杨某无证据证明其已还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偿还王某借款12000元。

案例二:写下借条后未借成款忘收回被起诉

2012年张某办事急需2万元,就向朋友陈某求助,陈某让张某先写个借据,他去想办法。后来陈某打电话告诉张某没有筹到钱,张某又通过其他人借到了钱。事后张某一直忙于工作就忘记了给陈某写过借据的事情。过了几个月了,陈某突然说要张某还钱,说:不还钱就告张某,张某听到这,肺都要气炸了!就找陈某理论,双方言语不和,还打了一架。2012年11月,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因张某写借据时并无第三人在场,又无其他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并未实际借款的事实,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张某于2013年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陈某10000元整。

拿到调解书后,张某无奈的说::一万元就当买个教训”。

案例三:分期归还借款,因未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或变更借条而被起诉要求全额还款

2011年5月,李某从赵某处借得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3年5月归还。到期后李某未归还,赵某依法提起诉讼。

庭审中李某辩称:借条系其亲笔不错,但是其已经分五次还给赵某45000元,每次都是李某一人到赵某家还款,没有其他证人在场,实际上李某仅欠赵某余款5000元。原本借条是用一张大纸书写的,李某每次还款后,赵某在借条的下方进行记载,现在赵某已经将李某还款情况纪录撕去,仅剩下李某写的借条部分,赵某明显是在讹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赵某举出了李某亲笔书写的借条后,业已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而李某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还过款的事实,所以,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偿还借款50000元。

法官点评

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张立新提示:以上三个案例是惨痛的教训却有很好的警示意义,法律追求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当然这种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越接近事实越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追求事实上的公平难度很大。因此,为了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不给有不良企图的人留下可趁之机,当事人应提前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民间借贷往往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通常不注意保存证据,这就导致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由于缺乏证据,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证。

就民间借贷行为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贷款人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及经济能力,减小借款风险;

2、不能“借”、“欠”不分,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手续上写明该笔款项是属于借款;

3、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书写工整,对借款的数目最好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两种形式写明,并注明还款的时间和方式;

4、贷款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在落款处要求借款人书写身份证上的名字或捺手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5、借款人必须在偿还借款时及时向贷款人索回借条或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

6、未实际发生的借款关系,借款人要及时收回借条。

7、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或变更借条,归还全部借款后应收回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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