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借车撞人致死且逃逸情形下,涉案商业险保险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项下虽载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于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人就责任免除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根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以及本案原告不产生效力。
原告某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关于保险人的追偿权问题,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出了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与《人损赔偿解释》第五条之冲突与适用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被侵权人仅起诉要求部分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在主要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强制权利人追加所有侵权人。权利人可以根据侵权人资信、给付能力、送达的便利性等因素考虑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进行选择性诉讼。权利人不向特定侵权人主张权利,法律不能推定权利人放弃对该特定侵权人的实体权利。
本案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时,雇员享有损害赔偿选择权,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向雇主主张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封某近亲属是先选择侵权法律关系的诉讼主张,即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主张权利。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所涉侵权法律关系中,因为对外的赔偿责任由某物流公司与邹某按责任的比例承担,而谈某不承担责任。现原告基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向雇主被告邹某主张权利,与前面原告所选择侵权诉讼非同一法律关系。
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存在多份交强险的理赔处理一般而言,一辆机动车只能购买一份交强险,但由于保险人审查不严、保险期间重合、车辆交易过程中保险手续衔接不当等原因,实践中时常出现一辆机动车存在两份较强险的情况,此时保险人该如何承担保险责任就成为难题。解决这个问题应当结合交强险的性质、行业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等因素综合加以判定。
从一起案例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原告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是受雇于蒋某,蒋某与被告某公司系承包关系,上诉人在施工中从屋顶摔下受伤,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被上诉人应予赔偿。另外,上诉人是为被告某公司修理房屋而致伤,被告某公司作为受益人也应当承担责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该判。
公益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外和解协议与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冲突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包括二审期间,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如债务人不履行该协议,债权人申请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债权人借故欲不履行该协议,以生效裁判文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债务人以该协议来对抗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不能够产生对抗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
金钱债务的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至于二审判决中提到的 滞纳金,《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判决依据中提到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也没有滞纳金的规定。这是个需要继续思考的问题。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原岗原薪”精神要求的判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时,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则应按照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