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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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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10-06 点击:52次

    王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家庭尊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针对女性特殊情况,对其劳动权益作出的特殊保护。

  • 提前下班在宿舍洗澡摔伤,单位与人社局均不认可工伤
    日期:2023-10-05 点击:23次

    提前下班在宿舍洗澡摔伤,单位与人社局均不认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程某2019年7月22日下午下班返回在厂外的居住地,在居住地洗澡时摔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的规定。

  • 双重劳动关系下新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
    日期:2023-09-29 点击:42次

    双重劳动关系下新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获取报酬,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即便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劳动关系无法正常履行、劳动者获取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不影响新劳动关系的成立。

  • 李某诉某销售公司、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50次

    李某诉某销售公司、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案本案系劳务派遣双方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双方通常不具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目的,并且相关法律并未对劳务派遣双方是否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强制性规定。本案裁判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在多渠道灵活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 王某诉某酒店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09-27 点击:34次

    王某诉某酒店劳动争议案本案系涉及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的典型案例。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伤医疗待遇并非停工留薪期待遇,故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且无延长、定残或旧伤复发的情形下应恢复正常工作。本案裁判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对“小伤大养”及“休工无期限”问题给予否定性评价,对营造和谐良好的用工环境有重要意义。

  • 天津市某公司与吴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欧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某供应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日期:2023-09-26 点击:20次

    天津市某公司与吴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欧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某供应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本组案例是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撤销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保护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各类市场主体迅猛发展,企业女性从业人员比例不断增长,但个别企业任意扩大用人自主权,针对女职工提出苛刻的歧视性要求,为妇女平等就业设置障碍。该组案例的判决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对于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心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张某诉某医院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09-26 点击:80次

    张某诉某医院劳动争议案本案系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典型案例。企业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对内部组织架构、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充分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为企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也要对岗位调整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企业滥用管理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周某诉天津某家政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09-26 点击:36次

    周某诉天津某家政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对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进行了约定。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特别是周某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周某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开展工作而非独立开展工作等情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非工作时间宴请客户,饮酒后猝死的工伤认定思路
    日期:2023-09-23 点击:26次

    非工作时间宴请客户,饮酒后猝死的工伤认定思路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作时间,除法律明确规定各种用工形式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外,还应包含工作单位实际要求劳动者应当工作的时间。并且,该时间不仅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在工作前后所做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 比如劳动者正常的上下班途中即属于此列。现代工作方式的转变,导致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不能完全固化。

  • 某技术公司与冯某智等劳动争议系列案
    日期:2023-09-22 点击:22次

    某技术公司与冯某智等劳动争议系列案该系列案件是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人才的便捷流动与优化配置则进一步为企业和社会创新发展赋能。竞业限制制度,是以限制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利作为代价,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特殊手段。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应依法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然用人单位亦不能滥用竞业限制约定来惩戒劳动者,并应就劳动者的履约行为支付合理对价。本案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有助于理顺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之间互利共生、长远发展关系,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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