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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律师栏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词,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判决书,裁定书,答辩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救济方式,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调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环境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 鱼塘受污致鱼死亡 可否要求养鸡场赔偿
    日期:2016-01-05 点击:393次

    鱼塘受污致鱼死亡 可否要求养鸡场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承包鱼塘被工业园排水污染怎么索赔
    日期:2016-01-03 点击:610次

    承包鱼塘被工业园排水污染怎么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八十五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本案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谁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
    日期:2015-12-26 点击:276次

    本案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谁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认为本案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既可以提起合同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之诉。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的衔接
    日期:2015-12-24 点击:151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的衔接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有保护环境的职责,目的是通过分布广泛的行政权力网络,及时制止各种环境侵权行为,防止各类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事件发生,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我国光污染若干法律问题透视
    日期:2015-12-24 点击:306次

    我国光污染若干法律问题透视对“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

  • 海洋环境污染生态公益诉讼分段审理探析
    日期:2015-12-14 点击:234次

    海洋环境污染生态公益诉讼分段审理探析对于海洋水体的整体影响,因体量庞大,无法准确衡量,可以采取数学推演方式。但对于水体自净中的一些过渡性数据,随着时间推移,该事实都会客观呈现,无须数学模型推演。同样的,该部分损失也应当在随后实际发生时再主张索赔

  • 试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完善
    日期:2015-12-14 点击:173次

    试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及其完善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只是从宪法上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其法律条文只是宣言式的规范,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并没有直接详细的规定,所以当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更无法体现诉讼上的价值,显然这种规定是苍白无力的,所以应加快制定公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 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
    日期:2015-12-09 点击:245次

    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障司法民主。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具有良好声誉和职业背景,在“陪审”工作中,不仅能够发挥专业知识优势,还能够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

  • 环境侵权损害之法制救济
    日期:2015-12-08 点击:217次

    环境侵权损害之法制救济环境侵权损害中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非平等性、损害后果的复合性和持续性、损害赔偿认定的复杂性,导致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之路高成本、低成效,进而许多受害者、社会组织等提起环境诉讼的积极性不高

  • 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司法困境
    日期:2015-07-09 点击:295次

    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司法困境,以上困境起源于立法者对环境健康侵权行为及救济程序性质的误认。虽然该类行为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行为,但主体地位不对等、损害范围的广延性决定了,传统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理念无法在这一类行为的认定与制裁中被适用。为了实现纠正正义与实质公正,传统民事诉讼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对等性”、以对人体的直接侵害为要件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与规则必须得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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