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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律师栏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词,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判决书,裁定书,答辩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救济方式,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调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环境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义、量刑
    日期:2017-01-14 点击:237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义、量刑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 从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看关联性的认定
    日期:2016-09-01 点击:229次

    从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看关联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1、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2、被侵权人的损害;3、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 (2016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全文及环保部负责人解读
    日期:2016-06-28 点击:386次

    (2016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全文及环保部负责人解读“电子废物拆解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废物,但其本身并不属于危险废物。电线电缆产品的结构元件,总体上可分为导线、绝缘层、屏蔽和护层这四个主要结构组成部分以及填充元件和承拉元件等。废电线电缆在结构元件上基本未发生改变,且并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废电线电缆不属于危险废物。”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解释。

  • 云南首例非法倾倒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宣判
    日期:2016-06-06 点击:445次

    云南首例非法倾倒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宣判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力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从事不少于2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

  • 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日期:2016-05-25 点击:199次

    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初探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将环境污染侵权归为特殊侵权,确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从《民法通则》第124条的文意来看,又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作为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这不仅与国外有关通说、判例和立法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和要求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立场或规定相反,而且与我国环境基本法及各单行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不利于环境污染侵权受害人的保护。

  • 修路灰水毒死鱼苗是否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日期:2016-05-05 点击:235次

    修路灰水毒死鱼苗是否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是指排污者因排污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主要区别在于其间接性,即不是直接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介质间接发生的。本案被原告严某某诉称其承包鱼塘水受到污染,因鱼塘受到污染后又导致鱼苗死亡。

  • 如何判定环境侵权诉讼中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日期:2016-04-07 点击:261次

    如何判定环境侵权诉讼中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环境污染行为只有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才可能产生侵权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遭受污染破坏导致价值贬损、灭失的直接损失,又包括受害人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但因污染而未获得的利益等间接损失,还包括为消除污染所需支出的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
    日期:2016-01-24 点击:218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在合议庭主持下,锦汇公司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围绕原告主体资格、再审申请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是否需要修复以及修复费用如何计算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经休庭评议认为,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裁定驳回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企业污水污染我家鱼塘该赔偿吗
    日期:2016-01-13 点击:512次

    企业污水污染我家鱼塘该赔偿吗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并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 环境污染受害人通过什么诉讼程序获得赔偿
    日期:2016-01-07 点击:432次

    环境污染受害人通过什么诉讼程序获得赔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赔偿纠纷所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且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不能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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