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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全文及环保部负责人解读

日期:2016-06-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4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6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全文及环保部负责人解读

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8月1日起施行。我国于1998年颁布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2008年进行第一次修订。为更好理解此次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重点和亮点,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

解析一:电子废物、废电线电缆不属于危险废物

我们的生活愈发离不开电子产品,但这些电子产品丢弃后是否会造成危害?此次修订给出了答案。

2008年版《名录》中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将“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理解为危险废物的误解。本次将该条修改为“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电子废物拆解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废物,但其本身并不属于危险废物。电线电缆产品的结构元件,总体上可分为导线、绝缘层、屏蔽和护层这四个主要结构组成部分以及填充元件和承拉元件等。废电线电缆在结构元件上基本未发生改变,且并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废电线电缆不属于危险废物。”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解释。

解析二:在豁免清单上并不意味着豁免危废属性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基础上,一个重要亮点就是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那么这16种废物是否不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说,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满足相应豁免条件时,可以在被豁免的环节中不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据介绍,这16种中仅有小部分属于“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全过程豁免。而大部分都仅限于某些管理环节豁免,如“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等。

解析三:明确危废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性质判断

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千差万别,污染特性差异极大。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该如何判定属性?

据介绍,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解析四:名录中“不包括某某某”并非不具危险特性

我国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变化频繁,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又与公众生活直接相关。此次修订的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不包括某某某”的描述,是否意味着它们不属于危险废物?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关于“不包括某某某”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因此,这些做了“排除法”的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需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才不属于危险废物。

此外,修订名录既要考虑科学合理,又要便于操作。本次修订对精蒸馏残渣类、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6年6月14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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