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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律师栏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词,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判决书,裁定书,答辩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救济方式,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调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环境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 违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要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日期:2013-01-14 点击:442次

    违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要受到什么行政处罚(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 公司的清算制度不利于公司终止后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日期:2012-08-16 点击:459次

    公司的清算制度不利于公司终止后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人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从以上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在规定财产分配时,并没有把公司终止后的侵权损害赔偿费用考虑在内,这样一次把公司财产分配结束,一点剩余财产都不留,不利于公司终止后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我们知道,公司终止便意味着失去主体资格,对于受害人来说,则意味着失去责任主体,但依据现行的清算制度,即使有责任主体,受害人也因责任主体没有可供承担责任的财产而同样得不到赔偿。

  • 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日期:2012-08-16 点击:384次

    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环境侵害是指由公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其他行为而引起的,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公司环境侵害行为是生产社会产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例如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废物等造成环境侵害,但有些也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所造成的,如超标排放。

  •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12-07-31 点击:436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受害人因技术条件所限,往往难于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除非行为人证明损害不可能由其排污行为所致。

  • 相邻权纠纷之邻居排水造成污染如何解决
    日期:2012-03-13 点击:759次

    相邻权纠纷之邻居排水造成污染如何解决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石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排放超标废水给原告造成养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判决书节选
    日期:2012-02-28 点击:615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之排放超标废水给原告造成养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判决书节选 两被告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环保法规的规定,排放超标废水,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原告的财产损害中,其中鱼种、蟹种、河蟹、河鱼等直接损失应由两被告全额赔偿;生产损失的造成,既有被告废水排放影响蟹的成活率及生长速度的原因,也有原告本人在受污染后,未及时采取增补放养措施及在养殖中后期投入不足等原因,所以该项损失,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但原告自身过错造成间接损失的一定扩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不承担责任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原则的前提和条件
    日期:2012-02-27 点击:352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原则的前提和条件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并不因此完全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其仍须就案件部分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其应举出盖然性证据证明环境污染及加害人的存在。若其不能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将导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和条件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日期:2012-02-26 点击:992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由于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要件,因而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发出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噪声污染,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已在噪声污染后受到或正在受到损害,且辅之以相关的行业标准鉴定,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噪声污染行为所致,亦应由该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之诉讼主体资格及举证责任分配案例评析
    日期:2012-02-26 点击:534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之诉讼主体资格及举证责任分配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 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2-14 点击:454次

    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的规定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这种情况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其次,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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