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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律师栏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律师代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词,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判决书,裁定书,答辩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救济方式,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调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环境侵权诉讼,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纠纷,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的诉讼。

  • 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诉张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08-27 点击:23次

    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诉张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本案系因非法排放含危险废物的废水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有别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诉讼的新的诉讼类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某区生态环境局主张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各项费用,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 杨某、田某虚假处置污染环境案
    日期:2023-08-27 点击:24次

    杨某、田某虚假处置污染环境案津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及被告人杨某积极预缴罚金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7-18 点击:46次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违法行为人在刑事判决中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应组织代为履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其依法履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3-06-21 点击:45次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等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作为计算基数,同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侵权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生态修复成本,侵权人的履行能力、赔偿态度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确定相应倍数作为赔偿额度。

  • 广州某汽修厂环境污染责任诉前化解案例
    日期:2023-06-07 点击:54次

    广州某汽修厂环境污染责任诉前化解案例海珠湿地位于广州中央城区,是全国特大城市中心区面积最大的湿地公园,是名副其实的城市“绿心”。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工作中发现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受损的风险,通过提前介入,向市场主体有针对性地发出法律风险提示,进行“点对点”环保宣传普法,敦促行为人自我检查、主动整改,提前消除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多方协调联动,积极融入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合力,是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的创新举措,也是从“治末端、治已病”转换到“治前端、治未病”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模式的有益探索。

  •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5-23 点击:58次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当生态资源损失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应结合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资源的稀缺性、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充分考量非法行为的方式破坏性、时间敏感性、地点特殊性等特点,并参考专家意见,综合作出判断。

  • 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日期:2023-03-10 点击:204次

    考察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嬗变,过失说缺乏“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故意说有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而混合说兼具过失说和故意说的“硬伤”。根据刑法基本原则、故意犯为原则过失犯为例外和刑法修正的精神等基本规则,基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机能和性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但“严重污染环境”不是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内容,也不需要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

  • 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 法院:确认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
    日期:2023-02-27 点击:92次

    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 法院:确认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针对“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上海三中院首次确认被告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58次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贯彻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增强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构建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的法治保障。审理法院在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等补偿性费用之外,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决定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调节因素确定倍数,进而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正确实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怎么管?基金会管理优势探讨
    日期:2023-02-02 点击:93次

    生态文明建设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环境审判工作也逐渐开始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与预防原则,民法典更是从实体法层面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如何管理使用,始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难点、堵点。由运作规范、资源丰富的全国性基金会管理使用,为高效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供了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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