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
支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一方支付彩礼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接受彩礼一方用部分彩礼购买双方共同生活物品的,将所购物品返还支付彩礼一方后,可以不退还该部分彩礼
双方之间不具有缔结婚姻意思表示的消费性馈赠不属于彩礼范畴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且张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向被申请人转款时具有与被申请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及附条件赠与,判定案涉款项为张某在恋爱期间对被申请人的消费性馈赠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彩礼最早起源于传统婚姻缔结程序“六礼”中的“纳征”,“纳征”亦称“纳币”,具体是指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纳征”礼仪的完成意味着传统婚姻缔结程序的订婚阶段的结束,标志着婚姻双方婚约的订立。伴随着现代婚姻登记制度的确立,“六礼”作为传统的婚约缔结程序已经退出历史舞台。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
给付高价彩礼,悔婚可酌情返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给付彩礼从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则面临彩礼如何返还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在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同居生活期间日常支出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返还的彩礼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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