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
家事审判实务中返还彩礼纠纷的若干问题思考进一步规范彩礼返还的事由、比例。在充分考虑我国传统习俗、现状的基础上,将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是否怀过孕、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过错责任等各个方面纳入彩礼返还考量因素,并对彩礼返还的各项考量标准设置不同权重,以增强可操作性。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中“生活困难”如何理解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虽然彩礼的给付会导致被告张某生活较婚前有所改变,但张某未举证证实其存在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对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1)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2)驳回被告张某要求原告谢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两年。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自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日开始起算。
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彩礼范围如何界定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为男女双方单独进行,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证人证言、银行凭证及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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