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关于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的分析探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的责任,校园伤害案看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民事责任探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学校过错的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或兼职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探讨,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律师代理等。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依据《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时,幼儿园、学校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幼儿园、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精神,需要明确的是学校、幼儿园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或过失,同时也包括疏于管理、消极的不作为,粗心大意,违章操作等,都构成所说的过错。
校园伤害事故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
校园民事纠纷如何解决校园民事纠纷的责任确定应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依法确定责任的重要规章。校园民事纠纷产生后,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在提出损害赔偿类型和数额时应于法有据,尽量避免因盲目起诉造成的浪费当事人双方人力、财力和国家审判资源情况的发生。
校园伤害案哪些责任学校担学校和教师应摒弃旧的教学观念,树立现代教学理念,正确实施教管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放任自己在履行教管职责中的不当行为,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第四,正确、合理解决纠纷。校园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要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进行处理,不能互相推诿,避免因方法不当扩大损失并造成新的伤害。在查清事实、保全证据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正确进行诉讼。
体罚儿童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之一,对儿童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幼儿园老师除了应该根据自身专业幼教知识对儿童进行教育,还应该本着教师职业道德以及仁爱之心对儿童尽到谨慎管理义务。那么,如果幼儿园老师对儿童实施体罚行为,该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呢?从法律层面来看,幼儿园老师的职务行为视为幼儿园的行为,故幼儿园是侵权责任主体。
校园人身伤害,学校如何担责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学校作为实现教育职能的公益机构,他对学生仅负有教育、管理义务,而非监护义务,他不可能对在校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只有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学校才能承担责任。
学生坠楼谁之过某乡中学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丁某两次提起诉讼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查明真相后审理认为,丁某在自己受伤后一年半后才提起诉讼,其未能向法院提供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丁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某乡中学上诉理由成立。而梅某未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服判,应予认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丁某对某乡中学的诉讼请求。
浅议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问题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从法律规定上排除了学校作为监护人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监护权并不是人身权,它与监护人可以分离。学校作为与未成年人最密切联系的单位,它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北京市的《北京市中小学生的伤害与事故预防处理条例》规定学校不承担监护职责也是与法无据的。
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害,其损失谁来赔付在学生实习前,学校已经给学生作了指导报告,其中专门讲到安全问题,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生产工作,注意人身安全及人身意外事故的防范,对小王实习前的教育和实习中的管理,学校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职责,根据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小王受伤是意外事故,且发生在校外,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校内建筑搁置物伤人谁担责学校与建筑公司均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交纳相应的学费,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委托合同关系,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健康。由于学校未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赔偿。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脱落,致该学生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受伤,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合同责任,一种是侵权责任,在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学生可以向学校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建筑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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