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关于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的分析探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的责任,校园伤害案看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民事责任探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学校过错的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或兼职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探讨,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律师代理等。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未成年人从出生时开始既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义务主体。李某作为本案的侵权人,应当作为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引导纠纷化解 促进校园和谐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引发学生与学生、学生与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及校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纠纷。由于牵涉人员众多,如处理不当,易引发多种矛盾。为此,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对校园侵权类案件展开调研。
学生在校园受到损伤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学校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还要履行未成年人监护的义务。在涉及校园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时,关于学校过错问题,应从事前预防、事中管理和事后处置等方面综合审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案件中的校方责任如何认定中小学和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由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关系,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是学校对校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学校不是也不能成为学生的监护人, 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本案中学校并无教育、管理失职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并侮辱其人格的做法是否正确老师的体罚和侮辱等不良教学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遭遇此类情况时,可以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管理不当,致使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无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还是在集体娱乐活动中,学校都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需采取一定的施措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于学生因学校管理保障不到位而遭受的侵害,学生和家长可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将一名中学生打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学生的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对孩子的监护权暂时转移到学校,学校应当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保护学生免受侵害。学生家长应增强维权意识,对学生在学校受到的不法侵害,及时向校方和加害行为人维权
学校发生的学生自杀事件中,学校有没有责任虽然说自杀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和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但近年来,中学生、大学生自杀事件不断出现,日渐增多,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高度警醒。在这些自杀的莘莘学子中,有的是因为不堪升学压力,有的是因为恋爱或早恋失败,有的是因为学校教育方式不当,等等。学生是国家与民族的希望与未来,担负着国家发展与建设的重担,更是大多数中国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全部希望寄托。
课堂上学生猝死,学校该担何责任毫无疑问,无论是体育课还是其他课,对于学生在课堂上的猝死,学生的父母和学校的老师,都是不愿意看到的。但面对这种不断出现的猝死现象,除了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予当事人父母家庭一定的抚慰金外,作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幼儿园的孩子能当原告吗小刚的父亲是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代替小刚行使诉讼权利,但本案的原告应是小刚。法定的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代为诉讼。本案中,小刚是未成年人,其人身权受到侵害,但是没有参与诉讼的行为能力。小刚的父亲梁某是其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小刚提起诉讼,但他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法定代理人,而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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