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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专栏简介

北京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关于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律师的分析探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的责任,校园伤害案看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民事责任探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办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学校过错的认定,在校学生实习或兼职人身伤害赔偿适用法律探讨,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律师代理等。

  •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2-02-28 点击:868次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寄宿制学校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在校期间与本校教师进行对抗性体育运动时受到损害之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2-02-28 点击:441次

    在校期间与本校教师进行对抗性体育运动时受到损害之校园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学校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与职责。但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其法定监护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包括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照顾、保护、教育、管理职责,而且这种监护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潘某只是作为一方球员与张临寒踢球,属课间自由活动,并非履行职务行为,科大附小在管理上并无不当,故科大附小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

  • 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之校园学生伤害人身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2-02-28 点击:635次

    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之校园学生伤害人身损害赔偿案 对民事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应当只限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而应以相当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的联系。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对未成年人同意刺字的行为性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免责事由
    日期:2012-02-26 点击:429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对未成年人同意刺字的行为性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免责事由 目前,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是监护关系,学生在校期间,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委托监护关系,学生在学校注册就意味着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成立了委托监护的合同关系,学校应当承担委托监护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均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军训时学生猝死,学校和教官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2012-02-12 点击:842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军训时学生猝死,学校和教官责任如何划分 应按照学校或军训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保护等责任的情形,确定相应的侵权人。学校如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小美遭受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教官罚小美下蹲50次,如果鉴定结果为此事导致小美死亡,则作为第三人的教官应负主要责任,学校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儿童放学途中遭遇车祸,学校、家长应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627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儿童放学途中遭遇车祸,学校、家长应承担责任吗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肓、保护和管理的义务,杜某的儿子是一名只有8岁的儿童,其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学校放任孩子沿着交通繁忙的公路步行回家,从而使他处于危险境地,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另一方面,杜某没有对儿子尽到充分的教育和监护义务,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此案中,学校和杜某都应各承担部分责任。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校外孩子在校内受伤,学校需要赔偿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551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校外孩子在校内受伤,学校需要赔偿吗 应该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禾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何作为无行为能力人,虽然不是幼儿园学生,但他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系幼儿园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才导致的。因此,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校园内发生车祸,能以交通事故处理吗
    日期:2012-02-12 点击:537次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谈校园内发生车祸,能以交通事故处理吗 在校园内发生车祸,不能以交通事故处理。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一个条件,即事故是发生在特定道路上,即发生在国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住宅区内不属于这些地方,在这些地方发生的车祸不以交通事故处理。

  •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关于学校责任性质的认定
    日期:2012-01-29 点击:458次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关于学校责任性质的认定,对于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条规定给司法实践在处理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上指明了处理方向。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说,也仅仅是指明了方向,该规定的原则性,在给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也给办案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大小确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2-01-29 点击:410次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大小确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度可作为确定学校过错的大小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学校的注意义务应以普通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并视学生年龄的大小而予以综合考虑。校园外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注意价值平衡,确保当事人利益。学校过错,应以其能够实际控制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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