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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法律实务的18个问答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直接、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导致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可能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打击,甚者导致企业倒闭。下文将与公司章程有关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汇总,共5大类18个问题,涵盖公司章程基本内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事项等多项法律实务问题,以供参考。
公司解散或注销是否意味着该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
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有些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但因经法律授权且与法律并不冲突,并属于证券行业监管基本要求与业内共识,并对广大非特定投资人利益构成重要保障,对社会公共利益亦为必要保障所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股权代持类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董监高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致行动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
法定代表人被免职但一直未予变更工商登记的,其应就公司还是股东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公司决议违反了全体股东达成的协议应该如何处理?案涉文件虽名为协议,但在主体上包括公司和全体股东、内容上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效力上具有仅次于章程的最高效力,其法律性质应属世纪盛康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解释。违反该约定应为决议的可撤销事由。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是否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能否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补足出资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是抵销的前提,因本案中所涉股东的补足出资义务业经股东会决议加以免除,本不具备抵销的适用前提,但考虑到公司相关减资方案并未实际实施,该股东自愿以其受让的债权承担部分补足出资义务,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判决关于股东不得以对公司的任何权利来主张抵销或减免对公司承担的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性质不同不得予以抵销的认定,并无法律依据。
虽非一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不能证实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亦应对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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