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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顾问专栏简介

企业顾问

  •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瑕疵减资股东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3-08-05 点击:23次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瑕疵减资股东的责任承担虽然股东出资期限的章程自治是认缴资本制的核心内容,但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而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若仍一味僵守股东出资时间的约定,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只考虑保护未届出资期限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而忽略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此时法律保护权益将失衡,故此种情形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以促进公司价值取向的多维度保护。

  •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3-08-02 点击:29次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公司原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或者可能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该原股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
    日期:2023-07-22 点击:55次

    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值税:如果该企业是在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补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按月或者按季去申报,在月度或季度终了的十五日前申报。

  • 关于公司章程中离职强制回购规定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07-20 点击:27次

    关于公司章程中离职强制回购规定的效力认定关于乙公司收购甲公司股权时,查某是否还是甲公司的出资人,实质涉及到两个方面问题的评析:第一,双重身份下两个法律关系认定;第二,甲公司能否依公司章程收购查某的股份即公司章程规定职工股东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有权回购股权的规定的效力认定。

  • 公司印章的规范和裁判
    日期:2023-07-16 点击:24次

    公司印章的规范和裁判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银行卡、IC卡等等均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印章也毫无例外属于公司的财产,因此,公司享有所有权。在所有权的权能下,公司当然有权决定公章由谁来保管、持有。对于持有而言,《公司法》本身对公章必须由谁来保管或者持有并未做出规定,因此它属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范畴,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对此都可以做出决定,即公章由谁来持有或由谁来保管。

  • 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日期:2023-07-16 点击:39次

    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此外,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滥用控制权的行为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要点汇编
    日期:2023-07-12 点击:46次

    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要点汇编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 公司股东全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
    日期:2023-07-09 点击:35次

    公司股东全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 公司司法解散判定的实质要件
    日期:2023-06-28 点击:27次

    公司司法解散判定的实质要件从甲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情况看,甲公司最近一次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的股东会会议是在2017年5月,距离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两年,甲公司已有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以及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解散。第二种观点认为,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仅是法院是否受理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是否应当依法解散的核心要件应看公司是否确实陷入僵局。甲公司尚未陷入公司僵局,其经营管理也未发生严重困难。尚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 股东抽逃出资后又向公司转入款项的,应否视为已补缴出资
    日期:2023-06-24 点击:88次

    股东抽逃出资后又向公司转入款项的,应否视为已补缴出资关于当事人主张其作为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后又向公司转款,应视为已补缴出资的意见。股东补足注册资本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当事人提交的转账凭证上未表明系补足出资,故该转款只能认定系其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或经济交往,不能认定为补足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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